民用建筑台阶、坡道和栏杆设计规定
(一)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二)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三)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