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对城市消防规划有何要求?
《消防法》对城市消防规划有何要求? 《消防法》第八、九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消防体制对城市消防规划编制的影响
在我国历史上,一般将同火灾作斗争和对火的管理称之为“火政”或“火禁”,当时国家并无专门机构管理消防,设“曹”兼管,至宋代,逐步演化成“中央皇帝宰相主管——地方知府知县负责”的一套相对完整的消防体制。1867年,上海英、美的公共租界还设立了“火政处”,即为现在的消防处,直至清代光绪年间,“消防”一词由日本引进,当时清政府的警政司下设“消防队总理”,掌控水火灾之事。 新中国成立前后,自1951年至1965年,国家在原有的消防体制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交通消防科、消防处、消防局,至此,新中国的中央消防机构建立,开始指导全国的消防工作;1983年1月,公安消防队伍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成立现在的消防体制——“现役消防体制”,组织机构均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例条令,实行军事化管理,所有消防灭火、抢险救援、安全检查、防火监督等职责均有各级消防机构履行,该消防体制一直沿用至今。其中公安消防又分为公安职业制消防警察和兵役制消防人员。当年,全国共有78551名公安消防人员,其中65276名为兵役制,经核准划进现役编制的为75611人,另外29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