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之消防车道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6.0.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