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十几天就是“新年”想想也也是一点点小激动,嘻嘻! 对于打多少打工者正在筹备回家过年,虽然回到家中是短暂几天的相聚,或许这就是一年的辛苦给自己最好的奖励吧;但是每年新年来临很多民工却还奔波在“讨薪”的路上,那怕在热闹的年夜里,自己显得格外的凄凉。。。 在2018年12月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河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12月起:
再过十几天就是“新年”想想也也是一点点小激动,嘻嘻!
对于打多少打工者正在筹备回家过年,虽然回到家中是短暂几天的相聚,或许这就是一年的辛苦给自己最好的奖励吧;但是每年新年来临很多民工却还奔波在“讨薪”的路上,那怕在热闹的年夜里,自己显得格外的凄凉。。。
在2018年12月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河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12月起: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四万元以上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继河南出台“欠薪”入黑名单之后,武汉也行动了。近日,武汉出台《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1、转包、违法分包,未落实工资专户: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欠薪的,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工程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工程承包企业一并列入“黑名单”。
2、踩了这几条“红线”,立马列入“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列入“黑名单”将处处受限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和限制。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等。同时,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申请银行信贷、债券融资、股票发行、外汇额度等方面,相关部门均会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信用不予修复根据2018年4月发布的《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章信用修复适用范围
第八条 下列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故意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标经理相信2019各个地区会不断的出台这样的政策,不但可能更好的维护社会风气,也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建筑老板加强对承接项目的管理。
转自深圳招标网http:www.biaojingli.com深圳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