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 的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明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的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明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