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1989万!未批先建的山东菏泽机场终获环境部环评审批! 未批先建被重罚 2017 年 11 月 20 日,建设单位以“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请予审批《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菏机建投[2017]22 号)”文件向环保部申请审批,环保部于 2017 年 12 月对报告书进行受理,委托进行技术评估。但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在报送审批前,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查处,环境保护部决定终止该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重罚1989万!未批先建的山东菏泽机场终获环境部环评审批!
未批先建被重罚
2017 年 11 月 20 日,建设单位以“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请予审批《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菏机建投[2017]22 号)”文件向环保部申请审批,环保部于 2017 年 12 月对报告书进行受理,委托进行技术评估。但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在报送审批前,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查处,环境保护部决定终止该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8 年 2 月 1 日,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向建设单位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菏定环罚字[2018]09 号),对建设单位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机场服务中心和水系改造工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了工程建设,并于 2018 年2 月 13 日及时上缴罚款。
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菏定环罚字[2018]0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营 业 执 照: 91371700MA3F56JF3J
法定代表人: 张晓晨
地址: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机场服务中心和水系改造工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菏定环改字[2018]01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定环罚告字[2018]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定环罚听告字[2018]0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玖万元整(1989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定陶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费窗口。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机场获环境部审批
2018年6月4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公示“关于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予审批〈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菏机建投〔20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距菏泽市中心直线距离约25公里,为新建国内支线机场,近期飞行区按4C级标准设计,预计到2030年将实现年旅客吞吐量9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6500吨、年飞机起降9184架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跑道(长2600米、宽45米)、2条垂直联络道、9个机位、10000平方米航站楼、生活服务中心、空管工程、供油工程、水系改造工程等。场外配套的进场道路、供水管线、供电线路等单独立项审批,不纳入该项目。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函〔2017〕24号文件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声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部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菏泽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了违法行为,给予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政处分。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评价范围声环境敏感点声环境现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实施后,2030年各敏感点噪声预测值均达标,2050年噪声预测值超标区域涉及任庄、黄庄、孟海镇中学、孟海镇敬老院。下一步,应对受机场噪声影响较大的任庄和黄庄采取隔声窗措施,对任庄、黄庄、孟海镇中学、孟海镇敬老院及附近的黄庄教学点等开展噪声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噪声超标,及时采取减缓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机场周围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工作,严格限制周边城镇向机场方向发展,依法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预测的2050年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70分贝等值线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以菏定政函〔2018〕3号文件确认,将对项目涉及的发展备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区域功能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应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完成。施工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采取禁止夜间进行打桩作业、控制运输车辆噪声等措施,尽量减少噪声扰民。
(二)生态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实施将挤占栖息鸟类部分生境,部分起降航迹线经过万福河省级湿地公园。下一步,应加强机场绿化及灯光设计和运营期环境整治,科学驱鸟,以减缓对鸟类的不利影响。在机场周边及万福河省级湿地公园开展鸟类监测,在迁徙季节加大监测力度,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鸟类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范围,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施工前剥离表层土壤单独贮存回用,施工过程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等进行生态修复。
(三)环境风险及防范措施。机场油库等存在泄漏、发生火灾等引发次生环境问题的风险。在油罐区及相关区域设置泄漏和事故自动监控报警系统,强化巡查、检查和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在机场油库周边设置三级防控体系,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四)其他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实施产生的污(废)水、施工扬尘、固体废物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排水系统,新建污水处理站,除冰液交相关企业妥善处置,其他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机场油库、加油站、事故池、污水处理站等应作为重点防渗区,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实施定期监测;下一步,对水系改造工程的环境合理性进行深入论证,必要时采取优化措施。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采取施工道路硬化、裸露场地及堆场遮盖或绿化、密闭运输、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油库及加油站设置油气回收装置,食堂、餐厅等安装油烟净化器。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航空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你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后运行第5年,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