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政法函[2017] 1724号.jpg](https://fd.co188.com/group1/M04/8F/77/rBBhH11In1qAJGDHAAML-q1o4xo324.jpg)
找了个类似的情况,“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有法律人士得出结论:就当“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
二、复函一般是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特定问题的答复,连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而观点错误的复函,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三、环保人员对于所遇到的“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应当还像以往一样处理,就当“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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