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后续争议有什么结果了吗?法律方面的。
z_d_p
z_d_p Lv.8
2018年05月29日 12:11:41
来自于水处理
只看楼主
环办政法函[2017] 1724号.jpg
z_d_p
2018年05月29日 12:15:47
2楼

找了个类似的情况,“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有法律人士得出结论:就当“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

二、复函一般是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特定问题的答复,连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只能起到“参考”的作用,而观点错误的复函,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三、环保人员对于所遇到的“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应当还像以往一样处理,就当“环办政法【2017】25号复函”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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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_d_p
2018年05月29日 12:18:21
3楼

问题是,督察人员可不这么想啊。

那么,排放标准上标个“日均值”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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