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环保】第六期 环保税疑难问题解答
早安环保
早安环保 Lv.11
2018年05月11日 09: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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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整体搬迁按环评要求试生产期间(有新增排口),未做环境检测(等待环评验收检测),无污染物基础数据,如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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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整体搬迁按环评要求试生产期间(有新增排口),未做环境检测(等待环评验收检测),无污染物基础数据,如何报税?

讲解一

答:应先通过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判断应税污染物,再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请问老师,我们是污水处理厂,做市政污水 ,还少部分处理一造纸厂的工业污水,处理都达标,那涉及到的环保税怎么办理,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能免交吗?

讲解二: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根据总局解释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3、城乡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有什么区别,工业园区内建设污水处理厂还有必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吗?如果是在同一个处理厂处理,收入要不要分开,怎么免征环保税?

讲解三:

答: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根据总局解释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对于是否属于城乡污水处理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的有关规定,以是否符合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建设规划、是否由财政支付运营费用、是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为依据,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进行判定。

4、如果企业自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取得生活污水管网排放资质,是否要交环保税?

讲解四:

答:企业自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不属于税法及条例规定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城乡污水处理场,所以即使达标直接排放,也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如果处理后进入城市管网,则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5、环评报告显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是噪声污染,产出的铁屑未列在内。那么报税是直接不报固体废物,还是报固体废物产生数量,然后全部回收利用?

讲解五:

答:不需要采集及申报。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铁屑没有在列举范围内,则不属于应税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同时需要注意,如果你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该类垃圾列入到应税固体废物的其他类当中,则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本文来源:阿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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