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完整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还附有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50084-2001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很完整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还附有条文说明,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 5.0.6、 5.0.7、 6.2.7、 6.5.1、 7.1.3、 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 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 7.1.14、 7.1.15、8.0.1、8.0.2、8.0.3、8.0、6、8.0.7、 8.0.8、 8.0.9、 9.1.3、 9.1.4、 9.1.5、 9.1.6、 9.1.7、9.1.8、 10.1. 1、 10.1.2、 10.1.3、 10.2.1、 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30038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占先 何以申 王万钢 韩 磊 马 恒 赵克伟 曾 杰 陈正昌 刘淑金张兴权 刘跃红 刘国祝 章崇伦 黄建跃 于志成 万雪松 孔祥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