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地区下列民用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检测、验收以及保养和维修: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的玻璃幕墙工程和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50rn的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1}m的非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 3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的人造板材幕墙工程。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的玻璃幕墙工程和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50rn的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1}m的非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
3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的人造板材幕墙工程。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地区下列民用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检测、验收以及保养和维修: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的玻璃幕墙工程和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50rn的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1}m的非花岗石石材幕墙工程; 3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的人造板材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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