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忙看看,这个顶管施工是否存在违法施工?
qq_1468929703317
2016年07月19日 20:14:15
只看楼主

现场情况:施工的管道埋深9米,建筑物房屋地基深2米,污水管直径1米,路面10米,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标准L =4.9米 管线中心离我家建筑物距离4.9米H=9米 施工的污水管线敷设深度9米h=2米 我家建筑的地基深度2米 a=1米 污水管沟宽度1米以上δ=25 土壤内摩擦角最大不超过40,最小不小于

现场情况:
施工的管道埋深 9 米,建筑物房屋地基深 2 米,污水管直径1米,路面10米,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 标准
L =4.9 米 管线中心离我家建筑物距离 4.9
H=9 米 施工的污水管线敷设深度 9
h=2 米 我家建筑的地基深度 2
a=1 米 污水管沟宽度 1 米以上
δ =25 土壤内摩擦角最大不超过 40 ,最小不小于 15 实际为 25
根据数学函数表: tg15=0.268, tg25=0.364, tg30=0.577, tg40=0.839
根据国以上标准和实际数据进行计算
按照 ə 最小等于 15 时,最小距离 = 9-2 /0.268+1/2 = 26.6
按照 ə 最大等于 40 时,最小距离 = 9-2 /0.839+1/2 = 8.8
按照地基实际情况 ə 等于 25 时 最小距离 = 9-2 /0.4663+1/2 = 15.5
距离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应该达到 15.5

对于此内容,施工方的答复是:

目前椒北污水工程指挥部采用的是顶管施工,并非开挖施工,反映人是按开挖管公式计算的水平距离,不适用于顶管;本工程原设计W191-W43污水顶管管段距建筑物水平距离4.5m,垂直距离约8m。场地地质情况为上部2.5m左右厚度为粘性土、杂填土等组成的硬壳层,硬壳层下为深厚的淤泥质粘土层,本次顶管位于该淤泥质粘土层内。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137:2002、《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2008,污水管距离建筑基础不小于3m,满足规范要求。



qq_1468929703317
2016年07月19日 20:17:35
2楼
对于施工方的答复,我们觉得有以下疑问点: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椒江分局关于违法施工的答复
答复中依据GB 50014-2006(2014 )得出3米的结论错误!

答复中说依据GB 50014-2006(2014 )最小距离是3米,
其具体依据的是指GB 50014-2006(2014 )中的 “附录B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其中对于排水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规定原话是
“注3 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管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不宜小于2.5m ,管道理,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3.0m .”

但是实际情况是:
其排水管道道埋深8米以上,而我们家建筑的地基只有2米深!
GB 50014-2006(2014 )的附录B “注3 管道埋深深于建筑物时,水平净距离应当计算确定”。而不是简单地套取“不小于3m”
而如何计算根据
GB 50014-2006(2014 )中4.1.2规定:(应当按照GB50289标准)
“排水管渠在城镇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的规定”

也就是说GB 50014-2006(2014 ) 不是对GB50289的替代,而是补充相关的埋设位置应该符合 GB50289的计算标准!
GB 50014-2006(2014 )中4.1.2规定排水管的埋设位置应当符合GB50289的规定,不论是采取顶管还是挖沟,所有的工艺其使得管道设置的位置都应当符合GB50289的规定,这里的位置包含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管道的深度等。
而根据GB 50289 标准中对于埋设管线深度大于建筑物基础深度时管线与建筑物最小距离的计算公式, 我家地基只有2米深,其管线有8米深以上,其布设水平位置应该根据GB50289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超过15米以上!

同时,答复中以“目前椒北市政基础设施指挥部采用的是顶管施工,并非开挖施工,反映人是按开挖管公式计算的水平距离,不适用于顶管”为由,对GB50289-98进行否认。这个否认方式完全没有依据。
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GB50289-98中描述:
2.2.10 对于深埋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这里并没有说明不适用顶管作业,顶管作业只是工艺,这里指的只是管子最后位置的状态,顶管作业后其管子也存在埋深8米这个事实!
按照国标GB50289-98中的描述,可以理解为只要深埋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就应当用这个公式进行计算,而不应当由于公式中相应参数描述与作业的工艺描述不同,就认为是不适用。公式并没有列明不适用顶管工艺。
除非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椒江分局认为此次顶管作业,不是深埋,而是其他方式,可以不适用标准和公式。
那么请提供 GB 50014-2006(2014 ) 指出的“当管道埋深深于建筑物时,水平净距离应当计算确定”这个事实情况下如何根据GB50014 或其指向的 GB50289 如何计算 得出的3米距离,不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GB50289-98中
2.2.10条款的计算公式,又能根据什么公式计算?得出3米的结论?

至于在答复中提到的《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137:2002、《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046-2008只是行业协会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凌驾于国家标准之上违法操作。
况且《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137:2002,标准只是对沉井的设计规范其中根本没有提到管道离建筑物距离的问题!
此外在《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046-2008中描述:
5.3.3 顶管底与建筑物基础底面相平时,直径小于1.5m的管道宜保持2倍管径净距;直径大于1.5m的管道宜保持3m净距。
若套用词条来得出“污水管距离建筑基础不小于3m,满足规范要求”,明显不符合实际条件。
顶管底为8m,而我家地基仅为2m。顶管底远远比我家地基深。
而不是CECS2046-2008中所说的顶管底与建筑物基础地面相平的前提下 得出3米的结论。

所以无论从具有法律效应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还是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行业标准《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2008,答复书中提出的“污水管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小于3m,满足规范要求”的论据,都是错误的结论,这个3米的适用条件(即管道深度小于等于建筑基础深度)都不符合,属于不能适用的情况,是断章取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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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468929703317
2016年07月19日 20:18:24
3楼
请各位专业人士评论下,此工程是否存在违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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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yiwen2004
2016年07月20日 11:41:37
4楼
请各位专业人士评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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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花姑娘。
2016年07月20日 11:46:13
5楼
谢谢楼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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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花姑娘。
2016年07月20日 11:46:44
6楼
谢谢楼主的资料
回复
茶花姑娘。
2016年07月20日 11:47:53
7楼
谢谢楼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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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花姑娘。
2016年07月20日 11:55:19
8楼
谢谢楼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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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花姑娘。
2016年07月20日 11:56:06
9楼
谢谢楼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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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781527011
2016年07月20日 13:34:10
10楼
谢谢楼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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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eray
2016年07月20日 13:53:13
11楼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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