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对于此类住宅建筑分下列情况讨论:1,带地下一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2,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3,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连接地下车库。4,不带储藏室,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三层为办公室,以上为住宅。5,底层和二层为商业网点。(还要加上1~3种储藏)求助,上述情况是否只按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讨论,还是分11层及11层以上情况。
前提,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对于此类住宅建筑分下列情况讨论:
1,带地下一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
2,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
3,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连接地下车库。
4,不带储藏室,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三层为办公室,以上为住宅。
5,底层和二层为商业网点。(还要加上1~3种储藏)
求助,上述情况是否只按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讨论,还是分11层及11层以上情况。
32楼
关于第4条,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的首层或一、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的,具体面积不是很记得。才是住宅建筑,3层设置办公,这显然不是住宅建筑了,不管他面积多少,是否设置集中空调。商业和办公都应该要设置自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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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这个是没有错的,问题在于,此时是高层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防火规范5.1.1高层民用建筑的划分,这类情况建筑无法定义为住宅建筑,只能定义为公共建筑,按照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是需要设置自喷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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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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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js_jyx123456789 发表于 2016-5-16 17:55 住宅是特例,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特别提了出来。住宅建筑是特例没错,但是对于一二层商业三层为办公四层至十八层为住宅楼的建筑,它是有不同的疏散通道,那关于这类建筑定义为公共建筑,可是规范5.4.10又讲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根据规范8.3.3.2条,该建筑三层以下需设置自动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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