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对于此类住宅建筑分下列情况讨论:1,带地下一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2,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3,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连接地下车库。4,不带储藏室,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三层为办公室,以上为住宅。5,底层和二层为商业网点。(还要加上1~3种储藏)求助,上述情况是否只按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讨论,还是分11层及11层以上情况。
前提,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对于此类住宅建筑分下列情况讨论:
1,带地下一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
2,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不连接地下车库。
3,带地下两层戊类储藏室,连接地下车库。
4,不带储藏室,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三层为办公室,以上为住宅。
5,底层和二层为商业网点。(还要加上1~3种储藏)
求助,上述情况是否只按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讨论,还是分11层及11层以上情况。
22楼
本人一直认为丁、戊类仓库是否上喷淋和建筑面积没有直接关系,和它的包装材质及其数量有关系,不知理解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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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通篇没提高层多层地下室是否设自喷问题。原高规(不分一二类)有可燃物或经常有人停留就要设。哪位大侠解释一下新规这个问题。另本人不同意住宅下方仓库与规范中的仓库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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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住宅下方的仓库不能套用仓库章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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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多层丁、戊类仓库如果建筑耐火极限为一、二级,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3.2的规定的话就不需要设喷淋系统。需要设的条件可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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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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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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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学习下,感谢分享!: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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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0条2款,说得很明确,根据不同功能各自的建筑高度设置室内消防设施。住宅下部公建高度>24m执行《建规》第8.3.3条,住宅下部公建高度≤24m执行《建规》第8.3.4条、8.3.2条。地下储物间建筑面积<1000㎡,且可燃物较少可不设喷淋系统,地下储物间与地下车库(停车位超过10辆)连在一起,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商店建筑、办公建筑根据规范条款要求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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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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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回雁峰 发表于 2016-5-18 10:09 本人一直认为丁、戊类仓库是否上喷淋和建筑面积没有直接关系,和它的包装材质及其数量有关系,不知理解是否 …谢谢lichangan1000的回复。防火规范3.1.5条有提到关于包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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