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2.1.1条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 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2.1.6条 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2.1.7条 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
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
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2.1.8条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第2.1.9条 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
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第2.1.10条 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
第2.1.11条 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每条营运线路所配营运车辆的数量确定。规划部门作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宜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放宽用地标准。
第2.1.12条 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m2计算。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地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时,宜乘以1.5以上的用地系数。
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
首末站若用作夜间停车,其停车坪应按该线路营运车辆的全部车位面积计算。
第2.1.13条 为了确保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90~100m2的计算指标内,应按第2.1.6条、第2.1.9条要求另算后再加入站的用地面积中。
第2.1.14条 末站停车坪的大小按线路营运车辆车位面积的10%计算;末站生产、生活性建筑面积一般为首站建筑面积的12~15%。
若全线单程运行时间超过30min,则末站增加开水间、备餐间等建筑,全站建筑面积宜为首站的20%。
第2.1.15条 若首末站建加油设施,其用地应参照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另行核算后加入,并按其要求建设。
第2.1.16条 车队办公用地应按所辖线路配备的营运车辆总数单独进行计算(不含在首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