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删除了综合楼的定义,是否意味着综合楼就真的不存在了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删除了综合楼的定义,是否意味着综合楼就真的不存在了吗?
2楼
这是不可能的,这类建筑还是存在的。
只是在术语中没有了这个条文。但是在5.1.1条的分类中有“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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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对,楼上回答的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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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这只是说法的改变,不存在综合楼不存在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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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是不可能的,这类建筑还是存在的。
只是在术语中没有了这个条文。但是在5.1.1条的分类中有“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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