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工作操作手册
chmtd555
chmtd555 Lv.3
2007年10月30日 10: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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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目 录1 总则 32 稽查内容及要点 53 稽查工作方法 74 稽查工作程序 95 稽查评定标准 126 特殊情况处理 137 稽查工作纪律 14附录A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标准 16附录B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汇总表 32附录C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表 33附录D 稽查工作方法运用及案例 41附录E 稽查报告编写提纲 47附录F 被稽查单位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48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目 录

1 总则 3
2 稽查内容及要点 5
3 稽查工作方法 7
4 稽查工作程序 9
5 稽查评定标准 12
6 特殊情况处理 13
7 稽查工作纪律 14
附录A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标准 16
附录B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汇总表 32
附录C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表 33
附录D 稽查工作方法运用及案例 41
附录E 稽查报告编写提纲 47
附录F 被稽查单位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48
附录G 被稽查单位须提供的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清单 49
附录H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工作记录 50
附录I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访谈记录 51
附录J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2




前 言

为建立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制度,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办法(暂行)》,对实行稽查制度作出了规定。
为了能够顺利、客观、高效地开展稽查工作,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办法、规定,编制完成了《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工作操作手册》。
本手册在总结以往项目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办法(暂行)》规定的稽查工作程序、内容、方法进行了细化,同时制定了项目稽查的具体评定标准,为稽查工作提供了操作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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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0:42:26
2楼


1 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稽查办法”),明确、统一稽查标准,指导、规范稽查人员工作行为,保证稽查结论客观、公正,制定本手册。
1.1 指导思想
进一步细化稽查办法规定、要求,明确稽查工作内容和程序,提供稽查工作方法,量化稽查各项指标,制定等级评定标准,满足稽查工作需要,保证稽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1.2 适用对象及范围
1.2.1 适用对象
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被稽查项目各参建单位及人员。
1.2.2 适用范围
所有使用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中央分成新增费”)安排的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等。
1.3 稽查工作组织形式
稽查工作由稽查机构在专家库中选择土地、工程、财务、造价、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稽查组,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负责稽查组的组织、协调、人员分工;主持编写稽查报告;主持召开会议,反馈稽查工作情况。
1.4 稽查方式
1.4.1 根据稽查工作组织单位分为:部门稽查、联合稽查。
1.4.1.1 部门稽查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根据各自业务重点分别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1.4.1.2 联合稽查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成立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1.4.2 根据稽查内容分为:项目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1.4.2.1 项目稽查是对项目从立项申请至项目建设完成全过程开展的稽查。
1.4.2.2 专项稽查是对项目建设的特定阶段、关键程序、重要内容开展的稽查。
a)特定阶段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审批阶段、实施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b)关键程序指立项、规划设计、项目预算审批,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订立,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等。
c)重要内容指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工程数量和质量,耕地面积,权属管理,后期管护等。
1.4.2.3 专案稽查是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核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在线监测系统”信息以及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开展的稽查。
2 稽查内容及要点
稽查机构主要是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以下简称“年度指南”)、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中央分成新增费安排明细备案文件,对项目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
2.1 项目审批工作
稽查省级主管部门对中央分成新增费的安排情况;项目立项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和年度指南要求情况;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申报及审批情况。
重点稽查中央分成新增费落实到项目情况,项目预算各项费用比例构成情况。
2.2 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稽查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执行情况,实施方案编制核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履行情况。
重点稽查招标工作的合规性、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的完备性。
2.3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稽查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等情况。
重点稽查资金使用中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问题。
2.4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稽查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施工进度和完成数量情况。
重点稽查新增耕地面积完成情况。
2.5 工程质量
稽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施工质量情况,施工过程质量记录情况,项目区群众对施工质量的意见。
重点稽查施工质量记录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质量缺陷情况。
2.6 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变更登记工作
稽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编制、批准情况,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情况;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情况。
重点稽查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地籍台账变更登记情况。
2.7 后期管护工作
稽查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重点稽查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2.8 档案管理工作
稽查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情况。
重点稽查归档资料的齐全性。
2.9 项目效益
稽查已建工程发挥设计功能情况,项目区农户评价意见。
重点稽查农田水利工程发挥灌溉、排涝(渍)功能情况。
2.10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稽查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
重点稽查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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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0:43:01
3楼
3 稽查工作方法
稽查工作方法主要包括内业、外业、延伸三种。
3.1 内业
指通过整理、分析、查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在线监测系统”信息、遥感监测成果、项目档案资料等方法开展稽查工作。
3.1.1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在线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分析项目信息,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情况。
3.1.2 运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项目进行实时动态监测。
3.1.2.1 通过项目实施前遥感影像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设计图对比分析,对项目区位、工程布置的合理性及真实性进行稽查。
3.1.2.2 通过项目实施后遥感影象与规划设计图的对比,对项目区位、建设规模、工程数量进行稽查。
3.1.3 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查。
3.2 外业
指通过量、测等手段在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稽查工作。
3.2.1 采取查看、走访农户,利用GPS、全站仪等工具量测的方法,对项目区位、规模、工程数量、质量、权属调整、管护、效益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
3.2.2 根据需要向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有关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
3.2.3 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3.3 延伸
指通过扩大稽查范围,到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或场所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延伸稽查包括纵向延伸、横向延伸。纵向延伸:对项目相关单位、人员或场所开展调查、取证、核实等稽查工作;横向延伸:对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其他项目进行稽查。
3.3.1 纵向延伸稽查
稽查人员可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或场所开展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
3.3.2 横向延伸稽查
横向延伸稽查只对所延伸的项目开展专项稽查,即只检查出现问题的同一阶段、内容或程序。
4 稽查工作程序
4.1 稽查准备工作程序
a)制定稽查工作计划
稽查组织单位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对稽查方式、组织、内容、范围、时间、工作要求及经费预算等作出安排。
b)选择稽查项目
稽查机构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稽查范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中央分成新增费安排明细情况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在线监测系统”信息和遥感监测成果,拟订稽查项目清单。
c)发出稽查通知
稽查组织单位印发稽查通知,明确项目稽查内容和要求。
d)组建稽查组
稽查组设组长1名,并配备土地、工程、财务、造价、管理等专家组成稽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设领队1名。稽查组织单位对稽查人员开展培训。
4.2 稽查实施工作程序
a)稽查组进驻项目所在地
召开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省、市、县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通报稽查工作安排,宣布稽查工作纪律,公开监督电话。
b)开展内业、外业、延伸稽查工作
需开展延伸稽查的,须报经稽查组织单位批准。
对内业、外业、延伸稽查过程中合法取得或复制的有关文件、资料,由责任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c)进行等级评定
根据内业、外业、延伸稽查情况对被稽查项目逐项赋分,并详细记录的,扣分原因,将赋分结果交相关单位确认签字。
d)编写稽查报告
稽查组应在项目所在地完成稽查报告。
e)反馈稽查情况
稽查报告完成后,应组织召开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省、市、县等有关单位,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参加的会议,反馈稽查情况并交换意见。
f)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稽查组应将稽查报告送交稽查机构汇总后报稽查组织单位。
4.3 稽查工作流程图



























5 稽查评定标准
5.1 说明
5.1.1 评定方法及内容
5.1.1.1 项目稽查实行赋分制,专项及专案稽查不实行赋分制。
5.1.1.2 赋分结果只作为项目稽查结论依据,不作为项目验收的结论。
5.1.1.3 赋分内容分为十个稽查单项,包括:项目审批工作、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权属管理与土地利用变更登记情况、后期管护、档案管理、项目效益、竣工验收,其中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工程质量三个单项为重点稽查项目。各单项内再细划若干子项,并相应确定各子项的赋分标准。
5.1.2 分值分配
十个稽查单项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项目审批工作分值为6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20分,资金管理使用分值为25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分值为7分,工程质量分值为25分,权属管理与土地利用变更登记分值为4分、后期管护分值为3分、档案管理分值为3分,项目效益分值为3分,竣工验收4分。
5.1.2 赋分要求
5.1.2.1 赋分前,稽查人员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认真核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表》中的各项内容,确定被稽查项目参加赋分的全部稽查内容,不参加赋分的稽查内容的实得分和应得分均按0分计取。
5.1.2.2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组所有人员要认真按各自分工稽查的内容,独立填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表》中相应的内容,经集体讨论确认后形成赋分结果,并签署稽查组所有人员姓名和日期。
5.1.2.3 标准中所列分值为最高得分,其最低得分为0分,稽查项目每次的,扣分的最小值为0.5分。
5.1.2.4 计算得分率时取一位小数。
5.2 评定标准
5.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2.2 所有单项得分率均在70%(含)以上,重点稽查项目得分率均在75%(含)以上,评定为合格;
5.2.3 有一个单项得分率在70%(不含)以下,或有一个重点稽查项目得分率在75%(不含)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6 特殊情况处理
6.1 稽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特殊情况:
a)不配合稽查组的工作,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欺骗稽查组的;
b)竣工后土地开发整理规模未达到批复面积90%的;
c)竣工后新增耕地面积未达批复计划的90%的;
d)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e)项目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f)权属调整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6.2 出现6.1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无论该项目得分率多少,稽查组可直接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6.3 稽查组应在稽查报告中明确说明存在哪种特殊情形,若出现多种情形应按以上排序一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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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0:44:12
4楼
7 稽查工作纪律
7.1 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a) 稽查人员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b) 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在执行稽查任务前,稽查人员有义务报告是否与被稽查项目有厉害关系,是否与在被稽查项目担任主要负责人有厉害关系,不得隐瞒。
c) 稽查人员与被稽查项目是稽查与被稽查的关系。稽查人员不得在被稽查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不得参与、干预被稽查项目的实施活动。
d) 稽查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等,本着高效优质的工作原则,深入项目现场,对项目实施活动进行稽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记录、反映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理有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不得擅自减少稽查内容,改变稽查标准,应确保稽查工作的全面性、公正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e)稽查组成员要相互协作,积极支持配合组长工作,圆满完成稽查任务。当稽查组出现争议时,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稽查组有1/2以上人员不同意裁决意见,应报请稽查组织单位解决。
f)稽查组应如实填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表》,提交的稽查报告应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查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g)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发现严重、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查组织单位专项报告。
7.2 被稽查单位纪律
a) 被稽查单位应自觉按照稽查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为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提供便利条件。
b)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协助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查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账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c)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影响稽查人员公正、有效履行职责的行为。

附录A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标准
A1 项目审批工作(6分)
A1.1 中央分成新增费落实到项目情况(1.5分)
a) 未分配到项目,直接将资金分配到下级部门的,扣0.5分
b) 所分配的项目中央分成新增费与省分成新增费混合使用的,扣1分。
A1.2 项目立项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指南要求情况(1.5分)
a) 项目内容含有超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范围的,扣0.5分。
b) 项目内容含有不符合年度指南要求的,扣1分。
A1.3 规划设计、预算申报、审批情况(3分)
a) 规划设计、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标准申报、审批的,扣1分。
b) 预算各项费用构成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扣0.5-2分。每有一项的,扣0.5分。扣分上限2分。
A2 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0分)
A2.1 项目领导机构发挥协调作用情况(0.5分)
a) 未成立项目领导机构或项目领导机构发挥协调作用不力的,扣0.5分。
因地方关系原因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无项目领导机构协调记录或虽有协调记录,但问题久拖未决的视为发挥协调作用不力。
A2.2 项目法人履行全程管理职责情况(2分)
a) 未设置专职机构的,扣0.5分。
b) 项目实施现场无固定人员的,扣0.5分。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五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第八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
c) 项目法人单位各类必要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齐,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扣0.5-1分。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五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A2.3 公告情况(1.5分)
a) 未公告的,扣0.5-1分。基本情况公告、招标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公告,有一项未公告的,扣0.5分,其中招标未公告的,扣1分。扣分上限1分。
b) 公告形式或内容不规范的,扣0.5分。
不符合以下要求均按公告形式或内容不规范的,扣分:
项目区应设固定标牌、标记进行项目基本情况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招标公告应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权属调整方案公告期15天,内容应包括:权属调整类型、原则、依据,需要调整的土地面积、位置、编号、用途、质量等级、调整前后的权利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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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0:44:59
5楼
A2.4 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7分)
a) 招标文件(1分)
含有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的,每有一项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条件,评标办法或标准不明确、含糊不清,无明确的工程量清单等均为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工程量是指:土地平整工程的动土数量;农田水利工程需要开挖、填筑的土方量,管道数量,机井数量及单个深度、须安装的井管数量,砌体或砼体积,电力线路长度,其他材料和设备数量等;田间道路工程应完成的路基、面层数量;其他工程需要完成的植树数量等;设备购置应明确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
b) 招、投标人资格(1分)
1) 招标主体不合法的,扣0.5分,招标代理机构无工程代理资质的,扣1分,投标人无相应资质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招标主体应为经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资质。
c) 开、评标情况(3.5分)
1) 开标原始记录不全或失真的,扣0.5分;
开标记录一般应包括:开标会投标人登记、开标要素(投标人报价、项目经理、质量、工期等)记录。招标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 评标原始记录不全或失真的,扣0.5分;
评标记录一般应包括:各评委评分原始记录,各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序表。评委评分记录须有评委本人签字。
3)采用有标底招标的,应有标底编制说明材料并附标底编制人员具备的造价资质等能力证明材料。无标底编制说明材料的,扣1分,有标底编制说明材料未附标底编制人员能力证明材料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4)开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的,扣1分;
5)评标报告不完整的,扣0.5分。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字;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d) 标段划分过多的,扣0.5分;
将同类工程肢解招标的视为标段划分过多。同类工程指同一个项目区(片)的下列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的农用地平整工程、未利用地平整工程、农村建设用地平整工程、滩涂围垦平整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的灌溉渠道工程、灌溉管道工程、排水沟渠工程、机井工程;
水工建筑物工程的抽水站,塘坝、拦水坝(堰)、水闸、跌 水、支沟桥、斗沟桥、农沟桥、涵洞、倒虹吸、渡槽、蓄水池;
田间道路工程的田间道,生产路;
农田防护工程的生物防护工程、砌体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的蓄水池、路边水窖、截水沟、谷坊、淤地坝、沉沙池、大口井、护坡等工程。
电力线路工程的低压输电线路工程、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配电工程属于特殊工程,可单独划分。
e) 无故未与评委推荐的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扣0.5分;
招标人与第二中标人或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签订合同时须有充分的合法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
f) 根据《招投标法》,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A2.5 合同制执行情况(1.5分)
a) 科研、规划设计、预算、施工、勘测、监理、招投标代理、审计等,须签订合同(协议)的,每有1个未签订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b) 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扣0.5分;
合同签订不规范一般包括下列情形:签署人非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公章非法人单位公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完成时间、支付价格不确定、不合理。
A2.6 监理制执行情况(2.5分)
a) 监理单位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或人员无监理资格证书的,扣1分。
b) 出具的监理资料不真实的,扣1—1.5分。
监理资料指监理记录、质量评定或验收、完成的工程数量、签署的工程款数量。每有1处记录不真实的,扣0.5分。扣分上限1.5分。
A2.7 审计制执行情况(2分)
a) 审计报告中结论不明确的,扣1分,失真的,扣1分。
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对工程完成数量作出明确的、与实际相符合的结论;明确指出项目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A2.8 实施方案编制核准情况(1分)
a) 未编制实施方案的,扣1分,内容不全面的,扣0.5分,未经核准的,扣1分。扣分上限1分。
实施方案内容一般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总体安排,项目组织和领导机构,项目批复预算分解方案,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的计划安排,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安排,项目资金管理和审计的职责、方式、方案,项目权属管理原则、方式、措施,项目监督检查、档案管理、验收、后期管护工作计划安排、措施。
实施方案应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A2.9 设计变更情况(2分)
a) 设计(包括经批准变更的规划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扣2分;设计变更超出投资范围的,扣1分。扣分上限2分。
超出投资范围一般指:
a、项目区外工程设施原则上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
b、施工、生产性工具和设施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如运输车辆(船只)、温室、大棚等。
c、化学、生物性质土壤改良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
d、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如防洪堤坝、大中型水库(10万立方米以上)、骨干沟渠(占地宽度20米以上)等原则上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
e、微灌工程中地表式滴灌带等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
f、大跨度桥梁(净跨20米以上)原则上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
g、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
h、高标准装修的建构筑物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
i、干、支道路原则上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田间道及生产路原则上应控制在4m宽度以内,且路面面层材料不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等做法;对于需大型农用机械作业区或根据实际需求本省有明确规定的,道路宽度可适当放宽,如浙江省为5米,北京市为6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6-8米,黑龙江省为6-10米等。
j、大规模林带、林地不属于中央投资范围,且树种单价不宜超过5元/棵。
k、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坟墓、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补偿费用应依据当地相关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补偿,其中房屋补偿不考虑房屋重置的费用;青苗补偿为单季适当补偿;坟墓拆迁原则上单穴不超过200元,双穴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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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0:45:23
6楼
A3 资金管理使用(25分)
A3.1 资金到位情况(3分)
a) 项目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的,扣2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第六条明确要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b) 资金到位比例(1分)
到位资金占应拨付资金比例不足70%的,扣1分,不足90%的,扣0.5分。
资金到位指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A3.2 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3分)
a) 每有一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资金支付程序。
b) 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扣2分
未专账核算的,扣1分,会计无上岗证的,扣0.5分,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扣1分,内部监督检查不力、管理混乱的,扣1分,资金支付不符合程序的,扣1分。扣分上限2分。
A3.3 资金使用情况(13分)
a)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每有一项的,扣1分。扣分上限3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规定: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b) 预算内各项费用支出比例超出部规定的,每有一项的,扣1分。扣分上限3分。
c) 存在以拨代支问题的,扣1分。
d) 存在大额现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每笔的,扣1分,数额巨大的,扣3分。扣分上限3分。
e) 存在“打白条”现象的,扣1-2分。
扣分幅度根据金额和“打白条”支出资金笔数掌握,最低扣1分。
f)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扣0.5-1分。
扣分幅度根据不符合规定的数量多少或情节轻重掌握。
A3.4 项目竣工决算情况(4分)
a) 竣工决算采用的数据依据不足的,扣1分,不准确的,扣1分,不真实的,扣2分。
A3.5 财务资料(2分)
a) 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每有一项的,扣0.5分。扣分上限2分。
一般应包括资金拨付文件、财务账目、财务报表、竣工决算表等。
A4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7分)
A4.1 项目实施进度(0.5分)
a) 项目实施进度超过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仍未完工的,扣0.5分。
A4.2 土地平整工程(3分)
a) 新增耕地面积未达批复设计要求,每减少1%的,扣0.5分。扣分上限3分。
A4.3 农田水利工程(2分)
a) 计量支付的工程数量与实际不符的,每核实1个(座)的,扣0.5分。扣分上限2分。
A4.4 田间道路工程(1分)
a) 田间道完成长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扣0.5分,生产路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扣0.5分。
A4.5 其他工程(0.5分)
a) 树木种植数量、种草面积等未达设计要求的,扣0.5分。
完成数量达到设计要求95%以上的不扣分。
A5 工程质量(25分)
A5.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工作(6分)
a) 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扣0.5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每有1人未明确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b)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扣0.5分。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布置,施工组织机构和管理,主要工程施工方案、方法,施工进度与工期安排,资源配置,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等。
c) 未执行监理单位质量整改指令的,每有1次的,扣0.5分;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既行陷蔽、覆盖或进行后续工序或投入运行的每有一项的,扣0.5分。扣分上限2分。
无相应验收记录即视为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
d) 施工工艺、方法不合理影响工程质量的,每有一项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土地平整未进行表层土剥离;构筑物基础开挖造成扰动;干砌石护坡有叠砌和浮塞现象;浆砌石有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低温下进行混凝土施工未采取措施等均可视为施工工艺、方法不合理。
e) 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质量管理工作(1.5分)
1)重要构筑物未留取试块(件)的,扣0.5分。
桥、闸等应留取混凝土或砂浆试块(件)。
2)外购构配件、设备无出厂合格证的,扣0.5分。
一般包括:灌溉管道、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配电设备等。
3)主要外购材料未进行复检的,扣0.5分。
主要指灌溉管道的PE、PVC管等。
A5.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3分)
a)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制不规范的分别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监理规划应包括:监理范围、内容、依据,监理组织、目标,监理制度、程序,主要监理方法和措施,监理设备。
监理细则应包括: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b) 未履行质量评定或验收职责的,扣0.5-1分;的,扣分幅度根据未履行职责的对质量的影响程度掌握。
c) 对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整改不力的,扣0.5—1分。
A5.3 施工记录(5分)
a) 施工质量自检、质量签证和验收记录每有一项不全或不完整的,扣0.5分,每有一项记录不准确的,扣0.5分,每有一项记录失真的,扣1分。扣分上限3分。
b) 施工日记不全的,扣0.5分,失真的,扣1分。扣分上限1分。
c) 监理日记不全的,扣0.5分,失真的,扣1分。扣分上限1分。
A5.4 农田水利工程质量(4分)
a) 有内在质量缺陷或隐患的,扣0.5—2分。
扣分幅度根据缺陷或隐患数量掌握。
b) 外观有塌陷、明显不平整、不顺滑、不规则等缺陷。扣0.5分。
c) 结构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扣0.5分。
d) 稽查组现场取样检查实验结果有不合格的,扣1分。
A5.5 土地平整质量(3分)
a) 表层土未剥离,耕作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扣0.5—2.5分,的,扣分幅度根据表层土未剥离面积、耕作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面积占整理面积的比例掌握。
b) 平整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扣0.5分。
A5.6 田间道路工程质量(2分)
a) 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扣0.5分。
b) 路面硬化材料或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各的,扣0.5分。扣分上限1分。
c) 路面有明显不平整、坑凹等外观质量缺陷的,扣0.5分。
A5.7 其他工程质量(1.5分)
a) 树木种植位置、品种或间距有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该项扣0.5分。
b) 成活率低于70%的,扣1分,在70%—90%之间的,扣0.5分。
A5.8 项目区群众意见(0.5分)
a) 走访项目区农户有对施工质量不满意,经核实的,扣0.5分。
A6 权属管理与土地利用变更登记情况(4分)
a) 权属调整方案内容不全、不规范的,扣1分。
b) 权属调整方案未经批准的,扣1分。
c) 竣工后未按规定程序落实权属调整方案的,扣1分。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规定,权属调整方案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d) 未进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登记的,扣1分。
A7 后期管护(3分)
a) 未签订管护协议的,扣1分。
b) 管护责任、制度、人员、资金筹集渠道每有一项未明确的,扣0.5分。扣分上限1.5分。
c) 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或工程移交清单未明确工程内容及数量的,扣0.5分。
A8 档案管理(3分)
a) 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不完整的,扣0.5分。
b) 未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的,扣0.5分。
c) 未安排专用场所管理的,扣0.5分。
d) 未安排专人管理的,扣0.5分。
A9 项目效益(3分)
a) 农田水利工程完工后不能正常发挥灌溉、排涝(渍)等设计功能,达不到预期经济效益目的,扣0.5-1.5分。
扣分幅度根据不能正常发挥设计功能的工程的多少,对经济效益的影响程度。
b) 生态防护林、草种植成活率较低,不能产生预期生态效益的,扣0.5-1分。成活率不足50%的,扣0.5分,不足20%的,扣1分。
c) 走访项目区群众2/3对项目评价不高,社会效益较差的,扣0.5分。
A10 竣工验收(4分)
a)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扣0.5分。
b) 竣工验收报告未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扣0.5分。
c) 质量验收结论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d)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结论与实际不符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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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0日 10:51:36
7楼
附录B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汇总表
项目名称:
单项编号 检查内容 实扣分 实得分 应得分 得分率(%)
一 项目审批工作 6
二 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0
三 资金管理使用 25
四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7
五 工程质量 25
六 权属管理与土地利用变更登记 4
七 后期管护 3
八 档案管理 3
九 项目效益 3
十 竣工验收 4
合  计 100
稽查组
成员签字
被稽查项目相关单位、部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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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0日 10:55:18
8楼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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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0:56:28
9楼
附录J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三、部门规章、制度
1、《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办法(暂行)》(财政部、国土部);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电力工程、道路交通与桥梁)(建设部);
8、《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3号令);
9、《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
1、《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2、《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
3、《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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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0:58:18
10楼
附录D 稽查工作方法运用及案例
D1 内业稽查方法运用及案例
D1.1 听取省级主管部门关于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审批等情况介绍,检查中央分成新增费落实到项目情况,所分配的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指南要求,是否存在将中央分成新增费与地方分成新增费混合分配到同一个项目使用的情况。
D1.2 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情况汇报,记录汇报材料涉及的相关信息,并可以提出质询。
D1.3 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需外业落实的问题做好记录。
a) 查阅合同资料
查阅合同协议书、招投标资料,可以检查合同签署合规性,招投标程序合法性、合规性。
案例1:查阅某项目补充合同,乙方签署人不是原合同签署人,涉及资金170000元,则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合同签署不规范;以假合同挤占、挪用或套取项目资金。
案例2:查阅某招投标资料,发现招标人与非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签署协议,档案内无相关说明材料,则该项目招标工作明显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现象。
案例3:查阅某项目招投标资料,发现评标委员会采用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该项目招标工作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b)查阅工程质量资料
查阅质量评定、验收资料,可检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情况,施工单位质量自检情况,完成工程质量情况。
案例:查阅某项目地埋式灌溉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缺少填筑前运行试验记录,则工程质量评定存在缺陷,监理单位未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c)查阅监理日记、施工日记
查阅人员、设备进场、气象、施工内容、进度等有关记录情况,相互比对,可检查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案例1:某日监理日记记录,某条田间道第一层土铺土厚度过大,监理第3次下达返工指令,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监理指令,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承担单位代表汇报后,该代表未表态,事后也未采取措施。该日记说明,田间道质量存在缺陷,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缺陷监督整改不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案例2:某日施工日记中记录一台挖掘机进行沟渠土方开挖,记载当天的土方开挖数量却为2500方。该日记说明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不实。
d)查阅相关记录
查阅有关会议、工程移交记录等资料,可对项目领导机构履行协调职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工程数量和质量等进行旁证检查。
案例:查阅某项目工程移交记录,移交变压器总计6台;竣工决算显示购置50KVA变压器4台,100KVA变压器5台;审计结论认可购置变压器9台。数量明显不符,对多余3台变压器应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质询。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移交清单记录错误;以多余的3台设备挤占、挪用或套取资金。
e)查阅财务会计资料
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相关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现象,是否存在“打白条”、大额现金支付等违规现象。
f)查阅权属管理资料
查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检查调整方案编制、批准情况;查阅土地重估及登记资料,检查土地重估及登记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g)查阅管护协议
通过查阅管护协议,可以检查工程和设备移交情况,管护制度制定情况,人员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D1.4 将通过听取汇报掌握的情况与查阅资料取得的数据进行对比,对不一致的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澄清,对疑点做进一步的检查。
D1.5与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座谈,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程序性、合规性、合法性、符合性、绩效性等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做进一步的检查。
D2 外业稽查方法运用及案例
外业稽查方法包括:查、量、测、看、听。
D2.1 查是指对完成的不同类型的工程数量进行逐类检查。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数量较多,特别是农田水利工程,单体建(构)筑物数量往往多达上百、几百,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比较困难,可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数量一般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农田水利工程的单体建(构)筑物:同类型不少于其总数量的50%,当总数量不足10个时,要全数检查;当总数量超过10个,但其50%不足10个时,至少要检查10个;
同类型指:支渠(沟)、斗渠(沟)、农渠(沟)、支沟桥、斗沟桥、农沟桥、支沟跌水、斗沟跌水、水闸、抽(排)水站、涵洞、倒虹吸、渡槽、蓄水池、塘坝、机井、低压线路、高压线路等。
b)田间道路:田间道和生产路均不少于其总数量的50%,当总数量不足10条时,要全数检查;当总数量超过10条,但其50%不足10条时,至少要检查10条,当道路虽然数量较多但长度较短时,应适当增加检查条数。
c)树木种植数量的检查,以全数估算为主。可以根据间距、排数及道路或沟渠的长度估算。
d)当发现沟渠、田间道路等有超宽现象时,应全数检查,以确定对新增耕地率的影响程度。
D2.2 量是指利用丈量工具对工程外观尺寸进行检查,例如:利用钢尺可以对桥梁的长度、宽度、拱厚等,田间道路的宽度,沟渠的宽度、深度,涵管的直径,井房尺寸,树木的种植间距等进行检查;利用测绳可以对机井深度、田间道路长度、沟渠的长度、田块面积、电力线路长度等进行检查。
D2.3 测是指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检查,如:利用全站仪可确定项目区拐点坐标,检查项目实施总面积或整理面积。
D2.4 看是指目视,是稽查工作实地检查重要的手段,需要事前对项目自查报告、设计内容、设计标准的掌握、了解,在内业阶段要留心记录、记忆、综合分析,便于在现场发现存在的问题。
通过看可以检查土地平整的平整度、表层土剥离情况,判断沟渠开挖是否顺、直、平,衬砌渠道厚度及材料是否合格,单体构筑物是否存在缺陷或隐患,估算树木完成数量,机电设备、配电设备型号,田间道、桥及过路涵布置是否便于生产等。
D2.5 听是指听取施工人员介绍施工过程,检查施工方法、工艺、程序是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听取农户意见,检查施工质量是否存在缺陷等,必要时要求被稽查项目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D3 内业、外业方法综合运用案例
D3.1 检查项目效益
案例1:某项目规划设计有长达80公里的灌溉渠道工程,计划从与渠首连接的水库泄水洞取水,现场检查发现该水库为病险库,经听取水库管理人员介绍,该库常年蓄水位低于泄水洞底高程。渠道建成后明显不能发挥设计功能,造成投资严重浪费,不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
案例2:某项目由乡政府组织人员按规划设计种植了防护林,现场检查成活率极低,而根据内业检查项目已完工,正在进行竣工决算,无剩余资金重新补种,明显不能取得预期生态效益。
D3.2 检查工程质量
案例:查阅某项目土地平整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时,发现无表层土剥离工序的验收记录,又查阅了施工日记仍未发现有表层土剥离施工记录,在外业稽查走访农户时稽查人员做了调查,农户反映因原表层土埋到了新土下导致产量下降。稽查人员确认该土地平整工程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存在质量缺陷。
D3.3 检查资金使用
案例:查阅某项目设计变更资料时,发现增加了一条输水钢管,质询有关人员时解释为灌溉用管道,稽查人员查阅设计资料却发现该输水管道无出水池。外业稽查时,稽查人员重点对该管道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管道是村庄自来水供水管道,经走访村民也予以了证实。该项目明显存在挪用资金问题。

附录E 稽查报告编写提纲

E1 项目基本情况
E2 项目实施情况
E3 自查和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E4 本次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E5 稽查结论和建议
E5.1 根据赋分情况,对项目进行等级评定
E5.2 列明项目存在的特殊情况
E5.3 向稽查组织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E6 附件
E6.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汇总表
E6.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赋分表
E6.3 相关原始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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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td555
2007年10月30日 11:01:44
11楼
附录F 被稽查单位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48
附录G 被稽查单位须提供的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清单 49
附录H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工作记录 50
附录I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稽查访谈记录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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