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水量,发现有不少环评中的废水水量数据与企业实际水量不一致,有的甚至相差较大(一般都是环评水量数据小于实际数量)。如果环评在审批阶段,环保局就根据环评中的水量数据在批复中提到了废水量,甚至直接限制排放量,而企业实际废水水量大于(如大一倍)批复排放量,现在问题如下: (1)这样的话环保局对企业的环保验收及企业排污费的收取会有何影响? (2)是否必须回用,以满足允许的排放量要求? (3)环保局对环评的审批批复中是否一定会提到废水水量?
(1)这样的话环保局对企业的环保验收及企业排污费的收取会有何影响?
(2)是否必须回用,以满足允许的排放量要求?
(3)环保局对环评的审批批复中是否一定会提到废水水量?
2、关于水质:基本上,环评中对于企业废水进水水质的描述都会与实际水质有所差距,见过一个令人错愕的环评(表),实际废水COD起码10000ppm以上,平均都有16000ppm,但是环评单位直接改成废水COD才600ppm,而拟定的排放标准为地方三级标准COD500ppm,这样废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就可直接达标排放了(实际情况是必须新建废水处理系统)。问题如下:
(1)业主并未如此要求环评单位这样写,也同意投资环保建设,环评单位为何要这样写?
(2)环评单位拍着胸口说包过审批,即使过了审批,验收的时候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呢?
3、关于标准:假如企业废水处理后是排入污水厂管网的,企业也与政府部门和污水厂签订了相关纳管协议(协议中规定了企业所排废水水质要求),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环评中关于拟定的排放标准应该是须以纳管协议标准为准的,并须在环评中附上纳管协议内容,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