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疑难经典问题解答
hect3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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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0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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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设集中空调但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m3的住宅小区的会所是否要设喷淋?  答:当小区会所内有《省水规》第8.1.1.7条中规定功能的房间“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或房间功能不确定时应设喷淋。  2、按《省水规》8.4.1条,高层建筑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建规》报审稿中第8.3.1条第11款将上述部位列在应设置自动喷水系统的条文中,而没有列在第8.3.4条的宜采用水喷雾系统的条文中,请问上述部位可以设普通湿式喷淋系统而不设置水喷雾系统吗?

  1、未设集中空调但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m3的住宅小区的会所是否要设喷淋?
  答:当小区会所内有《省水规》第8.1.1.7条中规定功能的房间“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或房间功能不确定时应设喷淋。
  2、按《省水规》8.4.1条,高层建筑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建规》报审稿中第8.3.1条第11款将上述部位列在应设置自动喷水系统的条文中,而没有列在第8.3.4条的宜采用水喷雾系统的条文中,请问上述部位可以设普通湿式喷淋系统而不设置水喷雾系统吗?
  答:目前按《省水规》第8.4.1条执行。
  3、二层商业并联店紧靠纯高层住宅,两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仅有一墙之隔,是否按商住楼考虑,住宅公共走道是否要设喷淋?
  答:根据建筑专业定性,若定性为商住楼,住宅公共走道应设自喷。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的设计人员在布置喷头时,当间距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就采用K=115喷头来增加喷头间距,甚至有的工程从上到下全部采用K=115喷头,请问这种设计是否可行?
  答:《喷规》7.1.2条表7.1.2和表7.1.3条以标准喷头(K=80)为基础作了大量的试验并参考了国外标准的做法而制定的,仅在表7.1.2注2中注明了当“喷水强度大于8L/min.㎡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喷头”。如在非仓库类高大净空(8~12m)场所和严重危险级工业厂房、仓库采用K=115喷头。因此不建议采用K=115喷头来做设计,特殊工程需要用K=115喷头的应与消防部门协商确定。
  5、有的设计将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排入卫生间蹲便器或洗涤池,是否可行?
  答:有条件时应设管道排水。如有困难,可借用卫生间蹲便器或洗涤池进行排水(用洗涤池时其排水栓和排水管径应加大,使排水能力满足末端试水的要求)。
  6、有一商业群,每幢均为两层,每层面积1200㎡,每幢2400㎡,两幢相连(每层大于1500㎡,两幢面积大于3000㎡)。两幢相连之间的窗间墙大于2.0m,满足防火要求,是否可以不考虑喷淋系统?
  答:不可以,划分防火分区的概念与两栋建筑的概念是两回事。应以建筑定性为主。
  7、住宅走道自动喷水喷头是否要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答:住宅走道自动喷水如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根据《省水规》C.0.1条的规定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除此以外高层建筑中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楼层根据《省水规》第9.4.7.3条的规定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8、30层住宅楼的地下室为大型地下车库,该住宅楼地下有两层自行车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且与大型地下汽车库相通(有防火门),问该两层自行车库是否可不设自喷系统?
  答:上述情况的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喷系统,但建议设置自喷系统为好。当地消防部门有要求的应执行消防部门的规定。
  9、地下室车库顶板为无梁大板,风管贴顶板安装,喷头距风管满足《喷规》第7.2.1条表7.2.1的a、b及喷头距顶板75~150mm时,若风管大于1.2m时,风管下方是否也可以不设喷头?
  01.jpg
  答:当喷头距风管和顶板满足《喷规》第7.2.1条表7.2.1的a、b的规定及喷头距顶板75~150mm,同时风管两边喷头间距不大于4m,并满足喷水强度要求时(满足《喷规》第7.1.2条),风管下方可以不增设喷头,否则要增设喷头。
  10、地下工程(或人防)车库设置采光井,井高小于6m,喷头布置是否要避开采光井?如在采光井中布置一个喷头,喷头感应温度如何取值?
  答:喷头布置应尽量避开采光井,采光井下喷头可采用121℃易熔金属喷头。
  11、中危Ⅱ级商铺(8.4X4.2m)是否可以采用提高喷头工作压力满足喷水强度要求,只在商铺内布置3个喷头?(按规范需设6个喷头)
  答:不可以。
  12、某工程,1~8#楼均为2层商业用房,各房间距6米,符合防火间距要求,在8幢房子一层顶设有敞廊,如图虚线所示,就是二层为一个平台。每小幢建筑总面积2500㎡。建筑专业作为整体1幢建筑设计,分为16个防火分区,问:①这幢建筑是否应设喷淋?②消防给水设计是否应与建筑专业定性一致?
  02.jpg答:①根据《省商规》第9.4.1.6条这幢建筑应设喷淋。②消防给水设计应与建筑专业定性一致。
  13、超高层建筑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其水泵接合器要按《喷规》要求设接力泵吗?
  答:根据《喷规》第10.4.2条的条文解释,要设接力泵。
  14、有一厂区报警阀集中设于厂区内的消防泵房内,设置自喷系统的厂房距消防泵房很远,将该厂房自喷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在了厂房附近的报警阀的出水管上,是否可以?
  答:厂房距消防泵房很远,宜将报警阀设在厂房内,水泵接合器应在报警阀前接入。
  15、建筑内配电间、变电所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图纸仅注明由专业厂家二次设计是否违规?
  答:图纸可以注明由专业厂家二次设计,但大型变、配电所、开闭所的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通过计算钢瓶数量、型号并预留钢瓶间。
  16、某高层办公楼,柱距8.4mX4m,正常布置喷头,间距2.8m,应甲方要求,采用K=115喷头,间距4.2m,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
  17、一、二层均为小于300㎡的小型商铺、社区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上部为二十五层住宅,是否按商住楼设计?若定性为综合楼,上部住宅是否仅走道设喷淋?答:上述一、二层若有社区活动用房应定性为综合楼。一、二层小型商铺和物业管理用房无社区活动用房,符合小型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定性为住宅楼,不满足小型商业网点的条件时定性为商住楼。不超100米的综合楼、商住楼的上部普通住宅公共部位需设喷淋,户内可不设喷淋(商住楼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公共部位每层设置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时,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执行《高规》第7.6.1条规定。
  18、普通多层建筑地下室(单建式)的变配电所,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装置?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变配电所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装置?
  答:高层建筑地下室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所,根据公消[2007]226号文要求,需要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普通多层建筑地下室(单建式)的变配电所未作要求。
  19、一、二类高层住宅,其地下室设有自行车库,自行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自行车库是否要设自喷?
  答: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规范管理组对华筑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第3条‘对于一、二类高层建筑如纯住宅建筑,仅供本建筑内居住人员使用的,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500m2,疏散距离短,人数少,不经常有人停留的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不设自喷。
  20、某高层建筑,一层和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总面积大于10000㎡;三至三十层为住宅,该高层建筑是否可定性为住宅楼?
  答:一层、二层满足商业服务网点条件,三至三十层为住宅,该高层建筑定性为住宅楼。
  21、某高层建筑,一至三层为商业并联店,商业建筑面积小于3000㎡,四至三十层为住宅,该商业并联店能否不设自喷系统?
  答:该高层建筑定性为商住楼,根据《省水规》第8.1.1.2条应设自喷系统,《省商规》第9.4.1.5条不适用于商住楼。
  说明: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简称《建水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简称《高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简称《喷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简称《汽车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简称《人防火规》
  《民用建筑水防火系统设计规范》DGJ32/J92-2009---简称《省水规》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简称《省住规》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简称《省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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