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既有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鉴定(以下简称安全性鉴定)。下列情况的房屋宜进行安全性鉴定:周边邻近地质条件改变的房屋;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房屋;需改造和扩建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其它需要安全鉴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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