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1、合间标的的特殊性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园林工程的各类产品。园林工程产品是不动产,建造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由于园林工程产品施工周期均较长,施工工期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至少也要几个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高。当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时,都有可能造成施工合同的变化,因此施工合同的变更较为频繁,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也比较多。
一、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合间标的的特殊性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园林工程的各类产品。园林工程产品是不动产,建造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由于园林工程产品施工周期均较长,施工工期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至少也要几个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高。当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时,都有可能造成施工合同的变化,因此施工合同的变更较为频繁,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也比较多。
3、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与大多数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涉及的法律关系则包括了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运输关系、购销关系等,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施工合同的条款应当尽量详尽。
4、合同管理的严格性
合同管理的严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签订管理的严格性;对合同履行管理的严格性;对合同主体管理的严格性。
上述施工合同的特点,使得施工合同无论在合同文本结构,还是合同内容上,都要反映与其特点相适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以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二、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园林工程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准则,双方都应以施工合同作为行为的依据。
2、有利于对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应以合同为依据。有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以园林施工合同为重要依据的。
3、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挤新体制的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逐渐成为建筑市场的合格主体,建设项目实行真正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施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在建筑商品交换过程中,双方都要利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和经济效益。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贯穿于建筑交易的全过程。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的最基本条件。
4、是进行监理的依据和推行监理制的需要
在监理制度中,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承包商)、监理单位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园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来确立的。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园林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园林监理工程师在园林工程监理过程中要做到坚持按合同办事,坚持按规范办事,坚持按程序办事。园林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秉公办事,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此,承、发包双方签订一个内容合法,条款公平、完备,适应建设监理要求的施工合同是园林监理工程师实施公正监理的根本前提条件,也是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内在要求。
三、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园林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施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合同中必定有很多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施工合同通常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与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此外,关于索赔、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保险、工程停建或缓建、合同生效与终止等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