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争议
dengdengdeng111
2015年05月27日 12: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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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审价争议尽管合同中已列明了工程量,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实际施工中会有很多变化,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现场条件(如地质、地形等)发生变化,以及计量方法等引起的工程数量的增减。这种工程量的变化几乎每天都会发生,而且承包商通常在其每月申请工程进度付款报表中列出,希望得到(额外)付款,但常因与现场监理工程师有不同意见而遭拒绝或者拖延不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时往往会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扣除那些监理工程师未予确认的工程量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园林工程的应付款项,这种未付款项累积起来往往可能形成一笔很大的金额,使承包商感到无法承受而引起争议,而且这类争议在园林工程施工的中后期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1、园林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审价争议

尽管合同中已列明了工程量,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实际施工中会有很多变化,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现场条件(如地质、地形等)发生变化,以及计量方法等引起的工程数量的增减。这种工程量的变化几乎每天都会发生,而且承包商通常在其每月申请工程进度付款报表中列出,希望得到(额外)付款,但常因与现场监理工程师有不同意见而遭拒绝或者拖延不决。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时往往会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扣除那些监理工程师未予确认的工程量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园林工程的应付款项,这种未付款项累积起来往往可能形成一笔很大的金额,使承包商感到无法承受而引起争议,而且这类争议在园林工程施工的中后期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更主要的是,大量的发包人在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园林工程的建设,致使发包人千方百计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不支付预付款,尽量拖延支付进度款,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审价进程,导致承包商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引起争议。

2、安全损害赔偿争议

安全损害赔偿争议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设备安全、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导致第三人安全、园林工程本身发生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争议。其中,园林工程相邻关系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其牵涉主体和财产价值也越来越多,已成为城市居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3、园林工程价款支付主体争议

施工企业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已成为整个建设领域中屡见不鲜的“正常事”。往往出现工程的发包人并非工程真正的建设单位或工程的权利人的情况。在该种情况下,发包人通常不具备工程价款的支付能力,施工企业该向谁主张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此时,施工企业应理顺关系,寻找突破口,向真正的发包方主张权利,以保证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4、园林工程工期拖延争议

园林工程的工期延误造成的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在许多合同条件中都约定了竣工逾期违约金。由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要分清各方的责任往往十分困难。因此经常可以看到,发包人要求承包商承担工程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而承包商则提出因诸多发包人的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工期应相应顺延的理由,有时承包商还就工期的延长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的费用。

5、合同中止及终止争议

中止合同造成的争议有:承包商因这种中止造成的损失严重而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发包人对承包商提出的就中止合同的补偿费用计算持有异议,承包商因设计错误或发包人拖欠应支付的工程款而造成困难提出中止合同,发包人不承认承包商提出的中止合同的理由,也不同意承包商的责难及其补偿要求等。

除非不可抗拒力外,任何终止合同的争议往往是由难以调和的矛盾造成的。终止合同一般都会给某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如何合理处置终止合同后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这类争议的焦点。
终止合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承包商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2)属于发包人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3)不属于任何一方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

4)任何一方由于自身需要而终止合同。

6、园林工程质量及保修争议

质量方面的争议包括园林工程中所用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的设备性能和规格不符,或者不能生产出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或者是通过性能试验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和安装有严重缺陷等。这类质量争议在施工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拆除和移走不合格材料,或者返工重做,或者修理后予以降价处置。对于设备质量问题,则常见于在调试和性能试验后,发包人不同意验收移交,要求更换设备或部件,甚至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而承包商则认为缺陷是可以改正的,或者业已改正;对生产设备质量则认为是性能测试方法错误,或者制造产品所投入的原料不合格或者是操作方面的问题等,质量争议往往演变成为责任问题争议。

此外,在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问题往往是发包人和承包商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发包人要求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而承包商拖延修复,或发包人未经通知承包商就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在此情况下,发包人要在预留的保修金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承包商则主张产生缺陷的原因不在承包商或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修复费用未经其确认而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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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z2008
2017年05月21日 08:34:36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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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xwwi
2017年05月21日 20:52:27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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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czeg
2017年05月23日 11:22:34
17楼
复古、雅致,有种时空穿梭感,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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