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复习方法之 听课的方法
luckyexo
luckyexo Lv.6
2015年05月11日 11:04:19
只看楼主

很显然,听课的质量决定了后面复习的难度。听课这个过程可以解析为听、记、问。  (一) 听  1.听轮廓  听轮廓就是指在学习之初听教师讲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法规》)这门课中主要包括哪几部分、每部分在整本书中的地位和价值如何、难度如何、考生对这部分的关注程度如何等框架性的知识。因为学习就像走路一样,考生需要首先知道自己将要走向何方,然后才能谈如何去走的问题。所以学习之初应该首先对考试用书中将要讲述的知识点有一个框架式的认识,从而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精华,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重点的机械式学习。

很显然,听课的质量决定了后面复习的难度。听课这个过程可以解析为听、记、问。
  (一) 听
  1.听轮廓
  听轮廓就是指在学习之初听教师讲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法规》)这门课中主要包括哪几部分、每部分在整本书中的地位和价值如何、难度如何、考生对这部分的关注程度如何等框架性的知识。因为学习就像走路一样,考生需要首先知道自己将要走向何方,然后才能谈如何去走的问题。所以学习之初应该首先对考试用书中将要讲述的知识点有一个框架式的认识,从而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精华,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重点的机械式学习。
  2.听命题趋势
  尽管建造师考试命题具有保密性,对其中的具体细节无从知晓,但是还是可以大致了解命题的总体趋向。例如,前面谈到一级建造师师资班上已经得到了第一年命题将会难度适当的信息。为什么第一年命题就会这样呢?这是由于到2008年2月27日,现有的项目经理证将作废,项目经理如若执业则必须要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我国的工程建设不会停止,也不会因此修改《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在2008年补充足够数量的建造师。如此一来,试题要出得适合就是必然趋势。
  所以,我们在听课的时候要注意来自授课教师的每一句话。尤其是关于考试形势的分析。因为这决定了我们复习的方向。
  3.听讲解
  听讲解是考生参加考前辅导的核心。只有认真听老师的讲解,才能为后面的复习打好坚实的基础。但是授课教师不同,其对知识内容的讲解方式、范围也不一样,并且学员也不可能随时提问,这样就使学员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那么,如何在相对被动的条件下有效地提高听课效果呢?一般来讲,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尽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听课效果。
  (1)紧跟授课教师的思路
  考生到培训班就是来听教师讲课的,如果我们不紧跟授课教师的思路,听课就变得没有意义。所以上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听授课教师的讲解,跟上教师的思路。有的时候,可能有某个问题没能很好的理解,此时可暂时搁置问题,继续跟上授课教师的思路。否则,不但没有理解的问题未解决,而且可能由于没能跟上教师的思路而影响了后面的内容。
  这一点在串讲的时候尤为重要。因为串讲已经不再逐句讲解了,而是跨越式的讲解重点、难点以及估计容易出题的知识点,此时如果跟不上教师的思路可能会使得你找不到接下来教师正在讲授的内容,学习的效果就会大大地降低。
  (2)将知识转化成自己的语言
  将知识转换成自己的语言是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手段。《法规》的题型是选择题,选择题需要理解性记忆。例如,《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这几句话,尽管不长,但是要准确记忆并不容易。如果它转换成自己的语言,即安全生产要“别出事或少出事”就很容易记住。
  所以,听课的任务主要是对知识进行理解,然后转化成自己的语言。
  (二) 记
  我们建议直接在书上作笔记。因为教师讲授的内容会与书上的内容紧密结合,在书上直接标注不仅节约时间,而且有利于日后的复习。做笔记主要是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点的内容
  重点的内容不一定要按照教师的讲解和书上的原话记录,可以在书旁边的空白位置作一下简要记录。2.难点的内容
  难点的内容最好能够详细记录。因为即使现在理解了,将来也可能忘记。所以,尽可能详细记录有利于将来的复习。对于课堂上没有听懂的难点,可以先圈点上,利用下课的时间向授课教师咨询。
  2.典型的题型
  《法规》这门课知识点非常散,单纯依靠讲解来授课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要结合例题来讲解,从而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对于重点讲解的例题,学员有必要记录。
  3.疑问
  法规这门课的特殊性导致学员在听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疑问。例如,关于委托代理的终止的规定有: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则委托代理终止。对于这四点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有的学员可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这里仅仅提到了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却没有谈到被代理人如果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不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呢?如果具备这个条件,他们的代理关系是否终止呢?
  这样的问题严格讲已经超出了的要求,在考试中是不会出现的。但是,如果学员心中始终存有这样的疑问,就对后面的复习不利。因为学员认为自己对法律掌握得还不够精,进而动摇了信心。所以,学员可以将这样的疑问记录下来,利用课间时间向授课教师咨询。
  (三) 问
  考生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在不影响授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多提一些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听懂的问题
  有问题就要及时在官网留言或用笔记下来,绝对不能带着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下一阶段的复习。不然时间一长,再想解决这个问题就更加困难。
  2.临时产生的疑惑
  如同上文分析的关于代理关系终止的问题一样,考生也会有其他疑惑产生。这时候要及时解决,考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向教师请教,但是,也要注意把握一个尺度:这个疑惑应该是与所学课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不应该是离考试太远的问题。
  3.其他关心的问题
  例如,是否有考试的最新动向等考生关心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及时的解决。
  4.培训单位的联系方式
  这样做的好处意味着在后面的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有机会得到及时解决。
2015年一建必过群:690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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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1959
2015年05月11日 14:59:32
3楼
yczhao2013
谢谢哥们的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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