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一类、二类高层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是否设计喷淋? 本文转载于刘可刘工的新浪微博,感谢刘工的讲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1.O_3.1条规定高层建筑包括10层及l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条文解释也明确了只能是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才是居住建筑,二层也设就是商住楼。但高规新增加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是包括二层的。 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文转载于刘可刘工的新浪微博,感谢刘工的讲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1.O_3.1条规定高层建筑包括10层及l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条文解释也明确了只能是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才是居住建筑,二层也设就是商住楼。但高规新增加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是包括二层的。
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O_2条第一款规定多层建筑包括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括号中的首层两字没有了;第20_14条也对商业服务网点作了解释,也是包括二层的。按照规范发布的先后,2006年版建规是比2005年版高规后发布,况且是全面修订,2005年版高规是局部修订。
按照2006年版建规和2005年版高规新增加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二层也是商业网点,上面是住宅为10层及l0层以上的建筑应该属于高层居住建筑。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高规和建规就衔接不上了。比如9层的建筑,建筑高度27m 一二层是商业网点,按照建规,是多层建筑,按照高规第1.O_3条规定是高层商住楼,这样就矛盾了。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高规是局部修订,其1.O_3.1条及条文解释和上一版是一样的,这次修订时没有照顾到和新增加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相吻合,所以出现上述矛盾。
那目前对于高规自身的矛盾,设计人员该如何掌握呢?保守的设计,对一二层是商业网点以上层为住宅的高层建筑还是按照商住楼设计,待以后规范修订明确后再按新规范要求做;当然在征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纯住宅设计。
接下来讨论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居住建筑其商业网点设不设自动喷淋?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建筑,肯定要设的,高规规定得很明确。
高规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O0m2的卫生问、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此规定,一类高层普通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因为高规规定了普通住宅除外。
高规第7.6.3条规定了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需要设自动喷淋的部位,对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则没有规定,可见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
有人认为,对于高规第7.6.2条规定的普通住宅除外,是指一类高层的住宅部分除外,其商业服务网点应该设喷淋。如果这样解读的话,那么对于一类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可以不设喷淋。而按照高规第7.6.3条规定对于二类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要设喷淋。这样就出现矛盾的结果。
所以高规第7.6.2条规定的普通住宅应该是指整栋建筑,而非一栋建筑住宅部分。综上所述,按高规要求对于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高层普通居住建筑,其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
但现在有些地方的消防部门认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火灾危险性比较大,建议设置自动喷淋。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4款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l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这些地方要设置自动喷淋。商店是否包括商业服务网点呢?对此规范无明确的说明。
总结:不管是一类住宅还是二类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是不需要做喷淋的;一类二类商住楼的商业部分需要做喷淋,上部住宅走道不需要做喷淋。综上所述按照规范理解商业网点是不需要做喷淋的。另在高低规范合订版本未来出之前,商业网点是否属于商店,商业网点+住宅是归属于商住楼还是住宅等未有共识前,部分地区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商业网点可以做局部应用系统,喷淋只可以做为加强消防的手段.
最新消息:高低规范合订版本将于2015.05.01日正式执行,规定商业网点性质等同住宅,且商业网点不需要做喷淋.(以最终印刷版为准)
小弟下面附上两张图片关于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当然还是以最终印刷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