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几条法律法规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将设计质量问题追责对象指向了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幻想的像之前一样,或者像别的行业一样,出事情后就把问题推给临时工,推给小兵,推给其他无个人设计资质的设计校对人员,推给签审核的总工,推给签审定的老板,这一切都成了泡影。假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要查图纸,如果图纸果然有问题,那注册无论如何也脱不了干系。即使你的签名是伪造的,你的章是别人偷偷盖上去的,那这就要你自己去寻找证据证明是被别人冒用的(这种难度几乎等同于登天)。现阶段签字盖章的注册人员都没有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收入,以后也不会拿到。有人认为注册师的春天来了,我恰恰以为注册师的黑暗中世纪才刚刚开始:
首先,责任不在指向公司老板,这样老板就更能肆无忌惮的提出各种变态不合理的要求,设计越来越难做。
其次,重赏之前必有勇夫,只要钱到位,那些水平不行或者根本就不在这行做事但是有证的人依然敢签字盖章。
第三,地产行业越来越不景气,以后也不会遇到前几年那种动辄几百w方的工程,为揽到业务,水平有限名气有限的方案师只能靠稀奇古怪,扭曲的建筑来讨好业主,把所有的难题、所有的责任都甩给结构。
那这个证还要不要考?有人说,没证以后连做设计的资格都没有,那有证又怎么保证这个行业还有活可干呢?30岁以下的年轻人,是时候考虑换个行业了,时不我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