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住宅供热计量问题。老住宅墙体、门窗保温效果较差,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较高,其供热系统也不满足供热计量的技术要求。若实现供热计量,则用户的耗热量很大,热费支出要大于面积热价采暖费。因此,老住宅实现供热计量必须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改造费用约为每平米建筑面积300~350元。目前,正研究改造资金落实方案和实施方案。 热量表问题。热量表的更换不需要用户出资。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产生质疑时,可到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由提出方承担;若热量表不合格,则检定费由供热单位承担。由于热量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时,用户计量热费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结算。1.按耗热量定额的90%结算;2.按用户所在建筑物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3.按用户所在小区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若由于用户责任造成热量表损坏时,用户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3倍进行结算。
老住宅供热计量问题。老住宅墙体、门窗保温效果较差,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较高,其供热系统也不满足供热计量的技术要求。若实现供热计量,则用户的耗热量很大,热费支出要大于面积热价采暖费。因此,老住宅实现供热计量必须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改造费用约为每平米建筑面积300~350元。目前,正研究改造资金落实方案和实施方案。
热量表问题。热量表的更换不需要用户出资。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产生质疑时,可到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由提出方承担;若热量表不合格,则检定费由供热单位承担。由于热量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时,用户计量热费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结算。1.按耗热量定额的90%结算;2.按用户所在建筑物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3.按用户所在小区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若由于用户责任造成热量表损坏时,用户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3倍进行结算。
地板采暖室温调节问题。地板采暖热用户家中供热管道入口处,均有一对集、分水器,其支管分别供向不同的房间。热用户可根据需求调节每个支管上的阀门,达到节能的目的。
热用户不参加热计量收费试验问题。根据《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和责任。确定为供热计量试验小区的热用户(包括停热户)必须参加供热计量收费试验。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当不参加供热计量的用户所签订的面积收费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供热单位不单方面中止合同,不对用户实施停热。当面积收费合同过了有效期后,为推动节能工作,用户有义务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合同。若用户拒不签订供热计量合同,供热单位可终止为其供热。新建住宅必须签订《天津市居民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停热问题。按照天津市现行供热政策,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提出停热申请。所以,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热用户第一年应参与运行检验,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执行。经实际运行检验基本可靠后,从第二年开始,用户可以申请停热,但需按照规定每年收取停热基本费。
热量表问题。热量表的更换不需要用户出资。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产生质疑时,可到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由提出方承担;若热量表不合格,则检定费由供热单位承担。由于热量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时,用户计量热费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结算。1.按耗热量定额的90%结算;2.按用户所在建筑物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3.按用户所在小区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若由于用户责任造成热量表损坏时,用户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3倍进行结算。
地板采暖室温调节问题。地板采暖热用户家中供热管道入口处,均有一对集、分水器,其支管分别供向不同的房间。热用户可根据需求调节每个支管上的阀门,达到节能的目的。
热用户不参加热计量收费试验问题。根据《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和责任。确定为供热计量试验小区的热用户(包括停热户)必须参加供热计量收费试验。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当不参加供热计量的用户所签订的面积收费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供热单位不单方面中止合同,不对用户实施停热。当面积收费合同过了有效期后,为推动节能工作,用户有义务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合同。若用户拒不签订供热计量合同,供热单位可终止为其供热。新建住宅必须签订《天津市居民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停热问题。按照天津市现行供热政策,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提出停热申请。所以,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热用户第一年应参与运行检验,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执行。经实际运行检验基本可靠后,从第二年开始,用户可以申请停热,但需按照规定每年收取停热基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