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土 于 2015-4-14 08:43 编辑 首先感谢一下版主置顶考虑到每次更新问题是否醒目,因此提出新的问题我都将与上次所提问题字体颜色有所区别。随时更新问题,欢迎共同探讨:1、荷载规范,屋顶运动场地荷载标准值取值,条文5.3.1为3.0,条文说明为4.0,以哪个为准;2、5.3.3中,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不与雪荷载和风荷载同时组合,老版荷载规范: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问题出来了:上人屋面均布活荷载是否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首先感谢一下版主置顶
考虑到每次更新问题是否醒目,因此提出新的问题我都将与上次所提问题字体颜色有所区别。
随时更新问题,欢迎共同探讨:
1、荷载规范,屋顶运动场地荷载标准值取值,条文5.3.1为3.0,条文说明为4.0,以哪个为准;
2、5.3.3中,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不与雪荷载和风荷载同时组合,老版荷载规范: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问题出来了:上人屋面均布活荷载是否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3、5.1.2-1第2)条,当从属面积大于50平时,梁折减系数为0.9,即当从属面积不大于50平时,梁不折减(或理解为折减系数为1);那么,5.1.2-2第2)条,墙柱基础的折减系数是否以梁的从属面积是否大于50平来取折减系数(即梁从属面积大于50平,墙柱基础取0.9,,梁从属面积不大于50平,墙柱基础不折减),还是一律取0.9;
4、5.1.2-1第1)和2),条文指出的梁从属面积,并未指出主次梁,那么是否有一种可能(以5.1.2-1第1)条为例),在计算次梁的时候,次梁从属面积不大于25平,而计算主梁时候从属面积大于了25平,即次梁不折减而主梁需要折减,这种理解对吗。
5、荷载规范在吊车章节中,关于吊车工作之分为四种“轻、中、重、超重”,对于此四种衍生出动力系数和折减系数的相关条款(“荷规6.2.2、6.3.1”),问题如下:比如单层吊车的单跨厂房,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台(“荷规6.2.1”),是否有种可能,此2台吊车工作制等级不同,比如一台为中级工作制,另外一台为重级工作制,如此一来,折减系数与动力系数将无法取值。或者说当有两台吊车组合时,不同工作制的组合情况是不能出现的。(工业设计方面不熟)
6、地基规范中,P35页6.2.2下卧基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表6.2.2-2中h为基底下的土层厚度,规范没有明确是平均厚度还是最大厚度(或者最小厚度),此条规定我理解为,当基础所在持力层下存在岩石,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候(6.2.2-2条)应与正常计算变形值得基础上修正(其实就是乘以系数来增大变形值),当h越大,即岩石层距离基础越远,修正系数越小(岩石的影响越小),因为6.2.2的条文题干说了,岩基面是有坡度的,而基础是水平的,那么中间的土层应该是一个侧放的直角梯形,那么h是个变值,应该取多少呢。
7、地基规范6.7.3,主动土压力增大系数,挡土墙高度小于5m时。。。。。。,此处挡土墙高度应理解为挡土墙两侧土的高度差值还是纯是挡土墙自身高度,比如挡土墙高5米,墙背侧土高与墙顶持平,墙面侧土高1米,则两侧土高差为4m,此时取值应为1.0还是1.1。
8、地基规范5.2.4,γm为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此处问题是,当存在室内外高差时候,此加权重度最上层土的计算高度按室外地平取值,还是室内地平取值抑或是按两者平均值取值?施兰青指南中为室外地平取值,详“2013版”例题7.4.13。个人认为,无论哪种取值,对结果影响都是微小的,此处当问题提出,仅仅是追求计算的严谨性。
9、地基规范表5.3.5,施兰青指南中相关计算题均是假设基底附加压力小于等于0.75倍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且规范表中沉降经验系数数值有一段区间为空白,即fak>p0>0.75fak时的取值。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实际设计当中,设计者都是刻意回避出现p0>0.75fak的情况(因为p0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表中给出fak>p0时的取值意义何在(或者是在计算软弱下卧层时有用吧)。
10、关于地规5.3.8条,“当无相邻荷载影响”,此话应该怎么理解,施兰青指南中解释为“基础为单独基础,不存在相邻基础影响”,此处“基础”是否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如果不是以单体建筑为单位,而是以基础本身,那么满足“无相邻基础影响”的说法是不是只有筏型基础(条形基础或者独立基础彼此间都是相邻的)。或者说应当以基础净距来确定“有无相邻影响”。
11、关于混凝土规范,9.2.11条,当为主次梁的时候,h1为次梁底部到主梁梁底的距离,但是当梁上起柱的时候,h1是如何取值的。
12、高规对于有边框的剪力墙,老朱《高层应用与分析》书P314明确说明:边框属于剪力墙的一部分,只是形状像柱,但不是柱,是墙。由此,在实际工作中,端柱实际是输入“厚墙”,还是输入“柱子”?实际操作好像都是按柱子输入的,好了,现在出题了,比如建筑高度不大于60m的框剪结构(7度),如果按老朱的说法,比如分配的底部弯矩为45%,如果按照我们实际操作的输入方法,分配的底部弯矩为55%(因为端柱为框架分配的弯矩有贡献),那么框架的抗震等级到底是前者“三级”,还是后者的“二级”。老朱比较剑走偏锋,各位是如何处理的呢?
13、高规7.2.14条,有以下3个可能产生的疑问:1、对于6度小于80米高度的剪力墙,等级烈度为四级,但是表中没有相对应的最大轴压比,约束边缘构造如何设置,或者以抗规要求设置构造边缘构件即可(估计此疑问算不得疑问);2、极其个别情况下,当底层轴压比值小于表7.2.14要求,上层轴压比值大于7.2.14要求,是否需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比如底层混凝土标号高于其上一层而导致轴压比下小上大——此处只做技术讨论,估计很少有设计师如此设计);3、因7.2.14是对独立的剪力墙进行的约定(7.2.14 剪力墙两端和洞口......),那么如果底层轴压比中,有的墙肢大于表格,有的墙肢小于表格,是应该按照整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还是按照墙肢,部分约束而部分构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