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深藏功与名 于 2014-2-2 22:21 编辑 由于规范条文中一般只提及“烈度”,造成结构设计中常容易混淆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的概念。——详见朱炳寅《抗规应用与分析》P9 三.2《抗震规范》中大量采用“烈度”或“设防烈度”的表述,难以区分是调整后的“抗震设防标准”还是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容易造成对其理解的混乱。—— 详见朱炳寅《抗规应用与分析》 P2 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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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范条文中一般只提及“烈度”,造成结构设计中常容易混淆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的概念。——详见朱炳寅《抗规应用与分析》P9 三.2
《抗震规范》中大量采用“烈度”或“设防烈度”的表述,难以区分是调整后的“抗震设防标准”还是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容易造成对其理解的混乱。—— 详见朱炳寅《抗规应用与分析》 P2 三.6
《抗规》中规定的“烈度”或“设防烈度”应根据规范不同章节和具体规定,确定其是调整后的 “抗震设防标准”还是“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如 2010《抗规》表6.1.1中的“设防烈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而表6.1.2中的“设防烈度”应理解为“抗震设防标准”。执行规范规定时应注意区分和把握。现对 2010版《抗规》第6章除6.1.1、6.1.2条外涉及到“烈度”的规范条文整理如下:
6.1.4条P50 有关防震缝的规范,本条规定中的6、7、8、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1.6条 P51 有关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的规范,本表中的“设防烈度”应理解为调整后的抗震设防烈度; (只有这一条是调整后的抗震设防烈度)
6.2.2条P55 有关框架柱弯矩调整的规范,本条规定中的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2.4条P55 有关框架梁和抗震墙的连梁的内力调整的规范,本条规定中的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2.5条P56 有关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调整的规范,本条规定中的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2.8条P57 有关抗震墙底部加强区的剪力调整的规范,本条规定中的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3.9—3条P64 有关框架柱体积配箍率的规范,本条第3款第3项的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4.2条 P66 有关抗震墙墙肢的轴压比的规范,本条规定中的7、8、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4.5—1条P67 有关抗震墙结构构造边缘构件轴压比的规定,本条规定中的7、8、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4.5—3条 P68 有关抗震墙结构约束边缘构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中的7、8、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6.2—3条 P70 有关板柱-抗震墙的规范,本条规定中的8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7.1—3条 P72 有关框架-核心筒墙体加强层的规定,本条规定中的9度应理解为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PS:本贴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钢结构和砖混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