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得分标红必看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不得干预投标人、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确保提供的物质符合要求、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进行装修、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 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不得干预投标人、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确保提供的物质符合要求、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进行装修、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注解:1)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商;2)材料设备招标;3)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6)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物资质量;8)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 各项内容
2、有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 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 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 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以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 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法验收管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未移交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没有设计方案,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变动结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7)其他的例如:低于成本价、压缩工期、降低质量、设计文件未审查、未实行监理、未办理监督、不合格建筑格料、未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8)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
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资质2%-4%的罚款)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发现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书面同意,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加以补充。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的情况下,及时报告 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8、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二、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出借资质、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处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 、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1)依法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同承揽业务;2)独立监理;3)依法监理;4)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可以与建设单位是隶属关系)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 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 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
3、违反公正监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4、违反独立监理(有隶属关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以注册,情节特别恶劣,(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