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3.3.1条 注2 部分框支剪力墙这个地方和抗规不同 没有写上个别转换 不大于总面积10%可以当成剪力墙体系那么 是否可以理解为 高规3.3.1条 注2 部分框支剪力墙 是不是转换掉的墙再少也要属于 部分框支剪力墙 严格来说按规范是这样。朱总的书中也提到 可以考虑抗规少数墙用剪力墙结构考虑,也只是注明了编者建议。想问问大家在实际设计中是怎么考虑的?
这个地方和抗规不同 没有写上个别转换
不大于总面积10%可以当成剪力墙体系
那么 是否可以理解为 高规3.3.1条 注2 部分框支剪力墙 是不是转换掉的墙再少也要属于 部分框支剪力墙
严格来说按规范是这样。
朱总的书中也提到 可以考虑抗规少数墙用剪力墙结构考虑,也只是注明了编者建议。
想问问大家在实际设计中是怎么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