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距离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7-10规定。表7-10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11规定。
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7-10规定。
表7-10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11规定。
表7-11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4.1.4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7-12规定
表7-12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二)绝缘隔离防护措施
4.1.6当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它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3规定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采用绝缘材料搭设,且对外电线路防护等级应达到IP30级(IP30级:能防止直径为2.5mm的固体异物穿过)。
(三)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
4.1.7当上述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倾斜、悬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