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四层技术实验楼,属民用建筑,按照建规不需要设置喷淋,但因为存有少量危化品(甲类乙类)。甲方考虑对工作人员的感观安全性考虑,要求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因本项目其他甲类车间仓库需要设置泡沫水雨淋系统,因此在消防泵房设有泡沫罐。现以下情况是我所考虑的,技术实验楼闭式水喷淋系统 按照6.5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160m2。而不是按照泡沫规中的465m2。作用面积的选择是否合理?毕竟技术实验楼只是试验用的少量危化品。
还有一点是如果直接共用消防泵房的泡沫罐,那么闭式系统则不能满足4L/s,3min的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
计算下来转换时间8min。这样是否可行。因为本身设置自喷就能满足要求,因为本项目设有泡沫罐 就把泡沫混合液也引过来,这样提法是否可行。另因转换时间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在自喷管材选用上有要求?采用热浸镀锌钢管还可行么?
又或者为了满足规范要求的话,就得在技术实验楼单独设置泡沫罐和比例混合器。
怎么做更合适一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