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太缺乏资源了啊来发点东西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估、预算的依据。部一直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在大量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实践基础上,2005年正式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形成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加快《标准》编制步伐,适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改革的需要,经研究,从2007年8月份开始,在非试点省份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在试点省份开展完善《标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估、预算的依据。部一直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在大量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实践基础上,2005年正式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形成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加快《标准》编制步伐,适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改革的需要,经研究,从2007年8月份开始,在非试点省份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在试点省份开展完善《标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标准》编制工作。非试点省份要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充分借鉴相关试点省份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标准》编制工作。2007年9月30日前将编制工作方案报部备案;2008年4月30日前拟订完成《标准》(送审稿),部、省共同组织专家组审查论证后,于2008年6月30日前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发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并报部备案。
试点省份尚未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的,要抓紧组织开展《标准》试行工作。已试行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按照《指南》要求,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标准》(试行稿),并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试行工作总结和《标准》(修改稿)报部。
二、加强对《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标准》编制工作,保证课题组人员的稳定和核心专家的技术权威性。非试点省份要抽调骨干技术力量组建课题组,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并加强与部及相关试点省份的沟通交流。试点省份中部课题组主要成员要继续参与部《标准》编制的有关工作,除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试行稿)的修改完善工作外,仍作为部专家组成员,参与对非试点省份的培训、指导和交流等工作。
三、加强培训和沟通联系。2007年8月31日前,部将组织对非试点省份《标准》编制人员进行培训。《标准》编制过程中,部将全程跟踪指导,设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和业务答疑,并开设网络平台,便于各省份适时交流互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标准》编制与部的联系工作,并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部。
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
附件二:试点省份及非试点省份名单
附件三:部及试点省份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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