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七大江河进行了不断治理建设,根据各流域的洪水规律和洪灾情况,分别制定流域防洪总体规划,分期分批进行综合治理。一般是:在上中游修建综合利用的山谷水库拦蓄洪水;在中下游进行河道整治,加固加高堤防,利用沿岸低洼地区作为蓄滞洪区,增辟入海或分流水道。各流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防洪措施。 我国七大江河防洪能力如下: 长江:中下游干流及湖区堤防可达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标准。如遇1954年型洪水(洪水量级大约相当于100至200年一遇),运用一切措施可确保荆江大堤和武汉市安全。
我国七大江河防洪能力如下:
长江:中下游干流及湖区堤防可达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标准。如遇1954年型洪水(洪水量级大约相当于100至200年一遇),运用一切措施可确保荆江大堤和武汉市安全。
黄河:可防御1958年型洪水(花园口洪峰流量22300立方米每秒),相当于6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当花园口流量超过15000立方米每秒时,需相机运用东平湖等滞洪区。由于河床不断淤积,需继续加高加固堤防等,以维持这一标准。
淮河:中游干流可防御1954年型洪水,相当于40年一遇防洪标准。当遇1954年型洪水时,为了确保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需使用行蓄洪区。主要支流为10至20年一遇。
海河:堤防防洪标准不到20年一遇,辅以运用蓄滞洪区,北系规划防1939年型洪水,南系规划防1963年型洪水。均相当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辽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可防10至20年一遇洪水。沈阳、抚顺、辽阳三市超过100年一遇,本溪防洪标准则不到20年一遇。
松花江:干流防洪标准约为20年一遇,哈尔滨可防御100年一遇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