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的组建、核定与管理,根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标识实验室的组建、确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实验室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可承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指标检测、模拟计算任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的组建、核定与管理,根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标识实验室的组建、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实验室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可承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指标检测、模拟计算任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程序
第四条 申请标识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基础设施,必须具有建筑门窗气密性和保温性能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
(三)具有建筑节能研究与检测经验,从事建筑节能研究或检测工作两年以上;
(四)具有建筑热工、建筑材料、机械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能熟练掌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软件、通过模拟计算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上岗资格的实验人员不少于4名;
(五)具备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运行的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第五条 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和确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统一格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一);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专家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认可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技术评定,并给出评审意见;
(四)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通过评审的实验室作为标识实验室,并在网上公布、通知申请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标识实验室的职责
第六条 标识实验室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二)负责产品的现场抽样并封存;
(三)负责样品的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该检验报告应包括两个分报告—,即《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其中《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必须包括(可不限于)以下信息:送检单位名称、被检门窗的基本描述、被检门窗的有关节能性能(包括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检验单位名称、检验人员、检验报告唯一性编号等。
(四)承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标识实验室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标识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标识实验室推荐,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备案。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建筑节能研究、检测与组织管理能力,是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验报告的批准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标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与公正;重视和保持高技术水平的能力建设和严格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九条 标识实验室必须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标识实验室评估与考核
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的实验室间模拟计算的比对实验。
第十一条 标识实验室每年应参加一次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持的仪器检测能力测试评估和性能模拟能力技术评估。达不到评估要求的实验室,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采取整改措施,并达到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成绩差、纠正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暂停其标识实验室认可资格,并予以公示,逾期不改的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标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
第十四条 标识实验室开展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或各地区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