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声明》惹人议,侠客挥笔放手批!
hcac
hcac Lv.4
2007年05月16日 10:15:51
只看楼主

江苏《声明》牵强附会惹人议,路见不平,自有侠客两肋插刀大胆批!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1~5评完整版) 一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 2007年3月28日,江苏省财政厅就人民网的署名文章《江苏一些部门中央空调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发表声明。 现就该《声明》中的有关内容评论如下: 一、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定义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江苏《声明》牵强附会惹人议,路见不平,自有侠客两肋插刀大胆批!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1~5评完整版)

一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

2007年3月28日,江苏省财政厅就人民网的署名文章《江苏一些部门中央空调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发表声明。

现就该《声明》中的有关内容评论如下:

一、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定义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上述定义非常明确,具备三个条件的采购就属于政府采购。这三个条件是:
1)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
3)采购对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其中的四个项目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吗?

声明中涉及六个招标项目。声明称,其中两个项目的采购人是“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和南京交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属于政府部门,更谈不上政府采购”。其言下之意,另外四个项目的采购人属于“政府部门”。让我们来看看这另外的四个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这四个招标项目的采购人和采购内容分别是:

①南京工业大学 江浦校区体育馆所需组合式空调机组及相关服务。

②南京理工大学 食堂工程所需中央空调设备及服务。

③南京工业大学 浦江学院教学综合楼所需可变冷媒流量一拖多空调系统设备及服务。

④南京市规划局 办公大楼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

江苏省财政厅在《声明》中称:


“该报道未能切实分清政府部门采购和政府采购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目前我国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在政府部门工程采购的监管分工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叠。《政府采购法》第四条阐述:“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报道中所述的其他四个工程类招标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有相当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化的将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全部归入政府采购这一概念之下。”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看看这四个项目招标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江苏省财政厅的《声明》是否有道理。

(一)四个项目的招标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吗?

让我们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来分析一下,看看这四个项目的招标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1)采购主体:分别是南京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和南京市规划局。这三个采购主体应该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这三个采购人的采购资金也应该是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财政性资金,《声明》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加以声明。

3)采购对象:四个项目的采购对象都是“中央空调机组”。“中央空调机组”应该属于“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从上述分析来看,这四个项目的采购属于典型的政府采购。

(二)是工程采购还是货物采购?

中央空调机组是工程还是货物呢?

中央空调机组应该属于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条规定的潜台词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Laochan已在许多帖子中对此作过论述。正是《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款为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因此,招标采购中央空调机组属于货物招标采购,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江苏省财政厅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为自己辩护是没有说服力的。

三、江苏省财政厅应该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据该规定,江苏省财政厅没有理由发表《声明》,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
hcac
2007年05月16日 10:16:24
2楼
再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

江苏省财政厅在《声明》中称:

“该报道未能切实分清政府部门采购和政府采购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目前我国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在政府部门工程采购的监管分工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叠。《政府采购法》第四条阐述:“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报道中所述的其他四个工程类招标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有相当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化的将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全部归入政府采购这一概念之下。”

细读这段声明,觉得挺有意思,也让人费解。

一、关于“政府部门采购和政府采购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声明》提出“这两个概念”,似乎想向人们声明,那四个中央空调机组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部门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因而,不属于江苏省财政厅监管。

的确,“政府部门采购”与“政府采购”不是同一个概念。当政府部门采购时,如果用的不是财政性资金或采购物不属于“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那就不属于“政府采购”。但是,《声明》并未就此作出说明。

二、关于“重叠”

江苏省财政厅在《声明》中告知大家,“目前我国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在政府部门工程采购的监管分工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叠。”既然知道“重叠”,就应该去“重叠”呀!该“重叠”的不去“重叠”就是失职!

三、关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款

《声明》全文引用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款,“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在这里,我们且不说这个第四条款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只说说这第四条款能为江苏省财政厅的不作为辩护吗?

这一条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原则和程序等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请注意,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并未改变该工程项目的性质。该工程项目的性质依然是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依然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
江苏省财政厅在《声明》中用大量的篇幅介绍自己的丰功伟绩:
“江苏政府采购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采购依法行政,在全国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受到财政部的肯定。在扶持民族品牌,促进自主创新方面,江苏政府采购工作也走在全国前列,进行了诸多创新。2006年10月在国内率先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并优选认定了首批16个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这16个产品分布在软件、新药、新能源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对江苏产业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其中,永中office集成办公软件、龙芯mini-pc计算机、纳米透明隔热涂料等产品均属国内首创。2007年印发了《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并要求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等等。”

但是,这种做法在诡辩术中称为“偷换概念”。

问题是,那四个中央空调机组招标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江苏省财政厅是否应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丰功伟绩与这些问题没有任何关系。再说,丰功伟绩也不能抵消失职的错误。作为财政厅,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有丰功伟绩也是应该的。拿着纳税人给的俸禄,花着纳税人的钱,总该办点好事吧。

江苏省财政厅利用这个《声明》为自己表功,实在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四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

《声明》称:

“报道中提及的南京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njbidding.com.cn/)也并非政府采购的指定网站,和江苏政府采购工作没有关系。”

江苏省财政厅似乎想向公众说明,那四个中央空调机组的招标公告没有刊登在江苏省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就可以推卸监管责任了。

问题是,《声明》并未向公众讲清楚那四个中央空调机组的招标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而Laochan在《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一贴中已说明:那四个中央空调机组的招标采购是典型的政府采购。

因此,那四个中央空调机组的招标公告没有刊登在江苏省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一步说明:江苏省财政厅监管不力,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评江苏省财政厅《声明》

江苏省财政厅《声明》的结尾写道:

“作为国家的主流媒体,在作出任何正式报道前均应该彻底了解情况,知晓相关法律法规。人民网在未详细了解江苏政府采购实际的情况下,即以“江苏政府采购”的标题公开发布不准确的新闻信息,对江苏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正式要求人民网对此事作出解释,并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权利。”

一、关于“作为国家的主流媒体,在作出任何正式报道前均应该彻底了解情况,知晓相关法律法规。”

《声明》对媒体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彻底了解情况,知晓相关法律法规。”

这样对别人的要求是否太高了呢?自己能做到吗?自己做到“彻底”和“知晓”了吗?不要堵别人的嘴!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欢迎媒体的监督!

二、关于“对江苏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

实际上,“对江苏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的不是媒体,而是江苏省财政厅自己。特别是本《声明》,也“对江苏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

三、关于“正式要求人民网对此事作出解释,并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权利。”

也许,Laochan的五评《声明》已经替人民网做了解释。Laochan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最后,Laochan将在其它帖子中送给财政部的忠告也送给江苏省财政厅:“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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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augnshen
2007年05月16日 12:26:40
3楼
  很明显:买外国的东西价格高,回扣肯定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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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smm
2007年05月17日 10:07:53
4楼
声誉???????原来就不咋地,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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