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搞了十年,总算就要出台了。但是该法的出台,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问题的开始,马上就会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是立法的目的,这部法律到底为什么一定要搞?这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第二是该法的功能,到底能不能为目的服务?第三是该法所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体现了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下面就对这三个问题做一些探讨。一关于《物权法》的目的制定一个法律,总要有其目的性。为什么非要制定《物权法》而不是其他法?能不能用《财产权法》之类来代替《物权法》?
《物权法》搞了十年,总算就要出台了。但是该法的出台,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问题的开始,马上就会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是立法的目的,这部法律到底为什么一定要搞?这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第二是该法的功能,到底能不能为目的服务?第三是该法所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体现了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
下面就对这三个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
关于《物权法》的目的
制定一个法律,总要有其目的性。为什么非要制定《物权法》而不是其他法?能不能用《财产权法》之类来代替《物权法》?
之所以制定《物权法》,据说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专家们说: 中国制定物权法,就是为了“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目的既然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是保护什么“物权”,那么为什么不干干脆脆明明白白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呢?下面试就《物权法》和《私有财产保护法》做一比较。
我国的《宪法》赋予了每一个公民以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加以保护。但是宪法说得很清楚,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财产权,而不是什么“物权”。财产的概念是很清楚的,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而“物”是物理学上的概念,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没有财产意义的物和没有所有权人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打狗棍是物,但是没有财产意义,打狗棍丢了,派出所和法院不可能受理。
所谓“物权”至今无人能给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所谓物权法中,具体条文说的仍然是“动产”和“不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和“不可移动的财产”,仍然是财产的概念。名义上是物权法,实际上讲的是财产关系法,是不是弄得文不对题,概念不清,逻辑混乱?怪不得连不少专家都说看不懂。
专家们又说,《物权法》是属于财产权法的组成部分,“物权法”是将来“民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法典”中的财产权部分中的有形财产部分,这也就是说“物权法”只是“民法典”中分支的分支,属于孙子辈。即民法典—财产权法—物权法。那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能够不上基本法的等级吗?为什么能享受基本法的立法待遇,要经全国人大审议呢?在“民法典”未出台之前,先出台这个孙子辈的《物权法》,不是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吗?
有人说外国人有物权法,我们没有,太落后了。其实外国也只有大陆法系国家有物权法,也不尽相同。而海洋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物权法。我国法律并非隶属于大陆法系或者海洋法系,而是独立的社会主义中华法系,为什么要搞物权法?
有人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富起来了,私有财产多了,需要用法律来加以保护。好呀,既然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那么直接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不是更好更直接吗?何必绕弯子呢?绕来绕去,把人头都绕晕了,都绕了十年了,不是白耽误事吗?
回过头来看,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一是有法律依据,宪法有明确的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根据宪法制定的《刑法》和《民法通则》都有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条文。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法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二是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有例可循。
我国的《民法通则》就是民事法律的通用法则,在这个法则之下,又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规,对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保护。
例如:《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这是对特定的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如果侵犯了上述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要承担民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不是违背了丛林法则不公平呢?这里体现的是法律的公正性、文明性、进步性,而不是形式上的人人平等和和虚伪的一视同仁。
同时,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也有不同的专门法律加以具体保护。
例如:对军事设施,电力设施,交通(包括航空、铁路)设施,水利设施,通讯设施,银行金融设施,市政设施(自来水、下水道等),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测量设施;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以及对土地所有权,房屋产权,不动产产权,相邻权,居住权,知识产权,债权,抵押权,继承权,租赁权,期权等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调整规范。同样,违反了这些法律,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样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到各种专门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各种成员和各种性质的财产构成一个全面的保护网。
很显然,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员和不同性质的财产,法律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平等保护。例如入室抢劫和抢银行;盗窃家用的电线和盗窃电力或通讯线路上的电线,后果显然是不一样的。这里同样是体现法律的公正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平等。
那么按照上述原则,需要对私有财产加以特别保护,完全可以依例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纳入到这个法律体系之中。这不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水到渠成的事吗?
如果真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这又不是见不得人的事,《宪法》和《刑法》都有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为什么不理直气壮、光明正大地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而要绕这么大的弯子搞什么《物权法》呢?而《物权法》有人认为脱离于现有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法律的体系之外,属另搞一套,势必造成法律体系的割裂破碎,引起思想混乱,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争议颇多,两派之争旷日持入,即使《物权法》台,也难以达成统一,所以制定《物权法》不如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有利。
综上所述,如果真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那么制定《私有财产保护法》有理有据,言正名顺,顺理成章,理直气壮,无可争议,可一蹴而就,无须周折。而搞《物权法》,争议太大,疑问太多,到底能不能达到制定该法的目的,后果难料。这是不能不考虑的第一个问题。
2楼
二
关于《物权法》的功能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得不简述一下各种法律的不同特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个国家的法律,实体法一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专门法;程序法包括各种诉讼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和规章制度都不得违背宪法;
刑法的功能什么?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很清楚,刑法保护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民法的功能是什么?请看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也很清楚,民事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是对社会实行管理。政府要“依法行政“,依什么法?就是各种行政法规。例如交通管理,就要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土局对土地实行管理,就要依据《土地法》。
根据一些特殊需要,国家还制定有专门法,例如《残疾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
所以不同的法律,任务不同,功能不同,作用不同,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且这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由民事行为产生的。除了民事行为,现实中还有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行政管理行为等等,这些行为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要另当别论。
所谓平等主体就当事双方或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强迫谁,命令谁,这是民事活动平等自愿的基础。所谓民事行为,就是当事各方自愿而不是法律强制的行为。例如双方定立合同,做买卖,是愿打愿挨的关系,是双方自愿设定的义务,只要不违法和不涉及他人,就不受干涉,就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个义务,就可以通过民法加以调整。
依职务和身份产生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的,不自愿也不行。例如公务员有廉洁的义务,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这些行为都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如果不是平等主体且不是民事行为,则不属于民法调整。在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也不是民事行为,民法就管不了。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对居民住宅进行搜查,对私人财物实施扣押查封,这是公务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也不归民法管。警察如果弄错了,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解决。哄抢,破坏,侵占等这些行为属于犯罪,不论侵犯的是公有而是私有财产,均不能允许。但这也不归民法管,而要由刑法处理。当然,刑事犯罪可能同时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必须先刑事后民事。
国家赋予了公务人员行政管理权,也赋予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当国家公务人员行使管理权时,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不能对抗。如有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申诉解决,如果对方有错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例如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要进入私人矿山进行检查,私人矿主就不能拒绝。公务人员查封或炸毁私人矿井,私人矿主也不能用产权私有来对抗。工商管理人员,环保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要进入私人企业检查,私企业主也不能拒绝。父母不能随便翻看子女的包,但海关人员却可以命令旅客开包检查,不算侵犯私人财产。因为这些都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和公务行为,而不是平等的关系和民事行为。
所以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不是相对抗的关系,公民不能用民事法律来对抗行政管理。私营业主不能因财产私有而拒不接受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管,否则就构成了妨碍公务罪。“风能进,雨能进,皇帝不能进”,不懂法律人这样说倒也罢了,法律专家说这样的话,就让人难以理解了。现代社会除了平等的民事关系之外,还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强制和服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不是民事行为,当然不受民法调整,这是大家都懂的常识。
物权法也属于民事法律,其权限和功能只能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物权法草案》对此写得很清楚。《物权法》既不能代替《刑法》处置哄抢,侵占,破坏财产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对抗行政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哪怕行政人员执法错了,也只能通过国家赔偿解决,而不是由《物权法》来解决。所以物权法既不能杜绝对财产(无论公私)的犯罪行为,也不能代替刑法处理犯罪;既不能不让行政人员执法,也不能杜绝行政执法中的侵犯财产(无论公私)行为。把物权法抬到比刑法和行政法还要高的地位,事实上绝无可能。如果造成民众的误解,以为《物权法》是万能法,那就难免会产生混乱。这是不得不考虑的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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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三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物权法既然保护了财产权利,财产所有人当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财产越多,义务也就越多。只讲权利而不讲义务,很容易引起误解,以为有了《物权法》,就可以“我的财产我做主”,可以想干嘛就干嘛了,天下哪有这等好事呢?
物权法毕竟只是民事法律,它不能代替刑法,也不能对抗行政法。物权法不能保证今后你的财产就不会被偷被抢被骗,也不能保证你不装防盗门不请保安就可以放心睡大觉。如果你被偷被抢被骗,也不是通物权法来解决,而是要通过刑法来保护。因为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只能调整民事法律行为,而没有处理犯罪行为的功能。当然,如果财产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你有权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同时,你也必须服从国家的行政管理。
服从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因为财产多了就可例外。正相反,财产越多,在享受的权利越多的同时,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例如你必须按章纳税,财产越多纳税也就越多,这是没办法的事。我没有私家汽车,关于汽车的管理与我就没有关系。但是你有私家汽车,就必须服从国家对汽车的管理,要去上牌,要年检,要上保险,喝了酒还不能开车,警察一招手你就得乖乖的停下来,就得要接受盘问检查,弄不好还要把你的车给扣了,给拖走了。根本不可能“我的财产我做主”,行政法规要做你的主。
如果是私人老板,财产更多了,那麻烦不也更多了吗?工商,税务,环保,劳动,卫生,安全,物价,市容,城管,交通,各个部门都有一套行政管理法规,你还就得有义务服从。私营矿山老板把大门一关,不让安全机关进去检查,行吗?把“风能进,雨能进,皇帝不能进”的理论抬出来,行吗?对不起,不行。我是你对门二大爷,来串门,你可以不让进。可人家是国家公务人员,头上顶着国徽的,是来执行公务的,你能不让进?民事法律不能对抗行政法律。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和你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他的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公务行为。你对抗就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就触犯刑法了。
私人老板能随意涨价吗?同样不行,国家有物价法,有物价局,对物价实行管理,有的物价可以放开,有的物价就是要强制限制,你不服也不行。
救火车可以不受红绿灯限制,你开的是宝马也得给他让路,因为他和你不是平等主体而且是在执行公务,你能要求和他平等吗?
有的人只愿意想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财产越多,就越想不受管束,越不愿意承担义务,千方百计逃避监管,最好能“我的财产我做主”,想干嘛就干嘛。这种小农经济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小农经济时代,自耕农可以想干就干,不想干就可以不干,没有人管你。但是在现代社会,管理无处不在,有权利就有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剥夺你的权利,而且还要给予处罚。在美国,你的钱存在银行超过半年不动,就要扣税;大街上警察动不动就用枪顶着你脑门子。所谓的“自由天堂”,还不是处处有限制吗?以为有了《物权法》,私企老板就可以不接受行政管理,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不过是痴人说梦!如果《物权法》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不对称,不合理,让私有财产可以对抗行政管理,让私有财产成为社会的主宰,那肯定是吃错了药,不想活了。这是不能不考虑的第三点。
以上三点,涉及法律的一些根本问题,远不是一篇几千字的文章能说清楚的。这里只能做一点简单通俗的分析,目的想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心,以利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律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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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法律是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会问题也在不断的涌现。。。有些的监督和保障体系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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