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改革,在追求效率和市场化的同时,都必须坚守一条基本的准则,就是任何改 革不能损害人民的基本权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改革的成果,应该由所有公民共同享有。向普通市民提供经济适用房,就是在社会主义的宪政下,房改对城市居民的基本承诺 可以说,数以亿计的城市居民从住房要靠“公家买单”,到走向市场自己买房,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即是他们接受这项关系切身利益最大的新的住房改革的基础和条件,也是政府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时对城市居民所作的基本承诺,是新房改的“政策底线”。
中国的改革,在追求效率和市场化的同时,都必须坚守一条基本的准则,就是任何改
革不能损害人民的基本权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改革的成果,应该由所有公民共同享有。向普通市民提供经济适用房,就是在社会主义的宪政下,房改对城市居民的基本承诺
可以说,数以亿计的城市居民从住房要靠“公家买单”,到走向市场自己买房,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即是他们接受这项关系切身利益最大的新的住房改革的基础和条件,也是政府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时对城市居民所作的基本承诺,是新房改的“政策底线”。
向广大的普通市民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根本意义就在于:
首先是政府承诺城市居民的老百姓买房用地,由国家来无偿提供。也就是说,政府在为市民在住房上所负责的“国家义务”,虽然不再是像过去那样提供房子,但是政府有义务、有责任要为普通市民买房提供土地(尽管拆迁等配套成本还是由市民自己来承担)。这不仅是废除福利房、推行住房商品化的一条“不言自明”的“政策底线”,更是政府履行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使市民自然享有全民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体现;
第二,住房商品化后,政府负责对新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中占80%的经济适用房,实行极为严格的价格和利润的控制。土地资源的全民公共性、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它和其他一般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属性,决定了住房商品的平均利润率应该低于社会的平均利润水平,这也是是经济适用房“利润控制在3%以下”的实质所在;
第三,由于住房是市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国务院在这里特别强调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也就是说,现在已经让老百姓从过去的福利分房转变到要他们自己花钱买房了,政府不能再增加民众负担、“雁过拔毛”了。
行政划拨土地、严控价格利润、取消政府乱收费,正是这三者构成了经济适用房的基本属性。其根本的目的就在于“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这也是动员和实施让数以亿计的城市居民,从过去的单位和国家分房到走向市场买房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在当时来说,哪一个地方和哪一级政府不承诺这一点,哪一个地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那么,什么样的住房价格水平,才能与占人口80%以上的“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促进居民购买住房”呢?23号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有专门的一段提出了房价收入比4倍的概念。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如果一个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它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也就是说,住房商品化后,城市居民的合理的承受水平应该是“房价收入比4倍”。
23号文对经济适用房的三大定性和把居民买房的合理承受水平的标准定在“房价收入比4倍”,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政府现在虽然已不向老百姓提供实物福利分房了,但政府一定要叫老百姓买得起房。实行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政府虽然“卸掉了”福利分房的巨大财政包袱,但政府更有责任担当起让居民买得起房的国家和政府义务。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这是一条刚性的要求。
所以,从经济适用房这点来说, 23号文这篇房改的“纲领性文件”,即保证了普通大众(中低收入者)的公民居住权利,也保障了弱势群体(最低收入者)基本的居住需求,同时对高收入者实行了市场化的住房供给,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其“导向”没有错。
也正是因为这样,当时还是副总理的温家宝,再三高调力挺经济适用房。早在1998年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就向与会者特别强调:“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重点是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这既是这次房改的重要目的,也是房改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他语重心长的告诉与会者:“中低收入家庭是目前城镇家庭的主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是实现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的重要条件。”他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努力提高住房投资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比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和供应。” 2000年12月13日下午,温家宝在在听取建设部工作汇报后又一次强调:“住房建设,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不要轻易改变;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也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办。”他告诉建设部的领导,“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改善居民消费结构,扩大住房消费,平抑房价,防止出现新的 房地产过热,有重要作用。”
政府领导人对“经济适用房”的基本立场和“钟爱”,也体现在国家发展的战略大纲上。在第十个(2001年至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纲要中。在提到“重点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条件”时,特别强调“加大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房建设力度”。
经济适用房在国家发展的“十五纲要”上已经板上钉钉了,照理说,下面的路肯定是走在“阳关大道”上了,但事情的发展却出现了完全出乎人们意料的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