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万春晖 RoHS、EuP、企业责任……一系列耳熟能详的词语。当我们走进欧盟市场,这些词语的含义或许更容易理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欧盟家电协会所诠释的法规和政策。 9月13~20日,笔者随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代表团参加了中欧工业品及WTO/TBT磋商机制 2006年度会议暨工作小组会议,同期,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代表团还与欧盟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CECED)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三次中欧家电行业年度交流会。会议传达了许多欧盟法律法规、标准化方面的新信息,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RoHS、EuP、企业责任……一系列耳熟能详的词语。当我们走进欧盟市场,这些词语的含义或许更容易理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欧盟家电协会所诠释的法规和政策。
9月13~20日,笔者随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代表团参加了中欧工业品及WTO/TBT磋商机制
2006年度会议暨工作小组会议,同期,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代表团还与欧盟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CECED)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三次中欧家电行业年度交流会。会议传达了许多欧盟法律法规、标准化方面的新信息,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如何对待RoHS?
RoHS指令的符合性评价和市场执法是CECED介绍的重点内容。CECED认为,由于RoHS指令本身没有规定产品的合格评定内容和市场监督方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CECED希望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协调的、高效的合格评定方法,从而不至于给成员国或生产商造成过重的负担。CECED建议的合格评定层级如图1。
其中,整个RoHS符合性的进展是建立在符合性的假设上,成员国监督机构会要求提供自我符合性声明作为执行该指令过程的关键原则。针对中方提出的许多中国OEM商面临的整机产品第三方检测、认证费用过高的问题,CECED的观点是:第三方认证不是必要的,不是符合性声明必要的证据。
有关生产商提供的基于产品/部件的技术文件,CECED认为,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不应要求生产商对其产品的每一个部件都提供材料声明文件,他们举例认为,如果把一个产品细化到部件、均质材料以至到最终的限制物质的话,所需提供的技术文件可能多达7万多份,不仅不现实,而且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因此CECED建议RoHS合格评定首先应基于生产商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商必须确保其供应商建立了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不合格的材料不会进入生产流程。CECED建议的符合性证据如表1。
针对中方提出的要应对25国的不同市场监督程序、且信息不明确的问题,CECED认为,其成员企业也面临相同的难题。CECED指出,没有明确市场监督方式,是RoHS指令的最大漏洞。为了能够对最终产品实施监督,CECED认为各成员国的市场监督程序、抽样方案及测试方法应得到明确和协调。
针对中方关心的欧盟市场上的中国家电产品是否发生了RoHS不合格案例,CECED表示,目前尚未有因为不符合RoHS要求而受到通报和处罚的企业。欧盟方面还表示,欧盟各成员国对产品的RoHS符合性评估仍是建立在符合性假设和生产商自我声明上,成员国目前还没有RoHS市场抽查的预算,即使有些国家的海关使用了XRF设备进行抽查,但这只是精度不高的筛查设备,主要用于阻止严重超标的产品。
另外,通过与欧盟环境总司的交流,笔者还了解到,各成员国对RoHS市场监督机构的指定还未完成,目前仅有6个成员国向环境总司报告了其市场监督机构,分别是德国、意大利、英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和斯洛文尼亚,其中德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分散在其16个地区。
总的来说,距RoHS指令在欧盟范围内的真正有效执行还有一段时间。在目前这种调整期内,CECED建议,家电制造商要在能力范围之内遵守指令,至少目前应该把附合RoHS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之一来考虑。
EuP指令及其执行措施
CECED用了“坚果壳里的EuP”为题来介绍EuP指令及其执行措施,显示出EuP指令前景的无数可能性和不确定性。EuP指令本身是不会给任何产品带来法律责任的框架性指令,但其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执行措施将会针对具体的产品提出直接的法律责任。
EuP指令是由欧盟企业总司和能源交通总司联合推出的指令,其范围涵盖所有的用能产品,但是欧盟将针对在欧盟市场年销量达到20万台、环境绩效改善空间大、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类别,优先制定执行措施。目前欧盟委员会已经成立了14个研究小组,针对14个不同的产品领域研究和制定执行措施。此外,在2006年底到2007年初期间,欧盟委员会还可能启动对其他产品类别执行措施的研究制定。根据我们的了解,这些执行措施涉及的家电产品领域包括:电热水器、空调器、电冰箱、洗碗机、洗衣机、待机和关机模式耗电、电热器具、干衣机、真空吸尘器等。
新方法指令
新方法指令是CECED近期正在修订的一个指令。该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a.各利益方的责任;b.产品的可追溯性;c.通报方(政府机构)、被通报方、认可制度;d.合格评定;e.市场监督。
其中,市场监督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修订将增加对进口商责任的定义和追究,并建立产品追溯系统。
据CECED有关代表介绍,当产品制造商来自欧盟以外的国家,而且没有指定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那么产品的进口商应做好以下工作:
a.确认制造商已经执行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b.确认制造商已经准备了技术文件,而且能应监督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c.保存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文件(如果有此法律规定的话)。
d.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附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制造商来自欧盟以外的国家,其产品必须附有进口商或制造商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据悉,为了提高整体的市场监督效率,欧盟委员会将负责检查市场监督效率,并要求25个成员国都应满足最低法律要求,加强合作和交流。此外,欧盟委员会将和海关合作,并与相关利益方(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开展合作,建立产品追溯系统。欧盟委员会表示,将会首先关注高风险领域。
CECED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
据CECED有关人员介绍,《CECED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推广是其近期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其所有成员企业都已经签署了这个规范,CECED还鼓励成员企业在其供应链中积极推广这一规范。CECED希望交流,向中国的家电企业介绍这部行为规范背后体现的原则和思想。
无锡小天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柴新建针对《CECED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发言指出,由于目前中国大多数家电企业都还未达到世界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因此在出口时往往承担的是OEM供应商角色。而要想成为合格的OEM供应商,第一步就是要通过其国际买家的工厂审查。柴新建认为,这类工厂审查已经涵盖了《CECED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的所有内容,小天鹅的一些国际合作方还是签署了该规范的CECED会员企业。参会的中方企业一致认为,中国领先的家电生产企业事实上都能达到该规范的要求。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秘书长姜风认为,产品出现问题时,不应该仅仅追究制造商的责任,进口商和认证机构也应该负责任。这是因为中国的企业大多数都是以OEM方式为欧盟进口商加工产品,根据进口商提供的标准和要求来生产。有些进口商,只选择价格低的产品,不选择质量好的产品,导致出口产品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且中国出口欧盟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欧盟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的,出了产品质量问题,认证机构也应该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