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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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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
一、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二、审批时限:
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权限:
(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包括2万平方米,下同)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3、基建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核化工装置);
4、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
5、其它有必要由消防局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和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危管处负责。
四、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应提交所需文件资料如下:
(1)规划局审定的设计方案通知书或规划意见书(报施工图时附送初步设计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4)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2、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审核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3)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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