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火车也玩草菅人命
yangcan_80
yangcan_80 Lv.10
2007年01月19日 12:46:59
来自于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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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8岁男童冰冰在江西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铁轮。冰冰死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争执焦点。他的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赔偿20万元,而铁路运输管理处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  铁路部门之所以敢如此理直气壮地宣称“撞了白撞”自然有它的依据,那便是一份“暂行”了28年之久的规定———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火车轮下,人命竟然只值150元,如此违背人情、法理和常识的咄咄怪事却被证明为“合理”。这也许符合“铁老大”的“理”,但它符合社会大众的“理”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吗?

1月7日,8岁男童冰冰在江西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铁轮。冰冰死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争执焦点。他的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赔偿20万元,而铁路运输管理处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


  铁路部门之所以敢如此理直气壮地宣称“撞了白撞”自然有它的依据,那便是一份“暂行”了28年之久的规定———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火车轮下,人命竟然只值150元,如此违背人情、法理和常识的咄咄怪事却被证明为“合理”。这也许符合“铁老大”的“理”,但它符合社会大众的“理”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吗?


  值得思考的是,这个不合理的《暂行规定》何以“暂行”了28年之久?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种立法不作为,在其背后是一些部门受部门利益影响而“选择性立法”。凡是对自己部门有利的,总是用尽全力、不惜代价促成出台,而凡是对自己不利的,则消极不作为,甚至阻碍有关政策的出台。

  “立法不作为”与“乱立法”一样都具有极大的危害,将导致源头上的不公,使国家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受损。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杜绝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是当务之急。

[相关]究竟何以屡现“撞伤不如撞死”? 

12月21日《天府早报》消息: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起惨剧: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

说不清这是今年第几则“撞伤不如撞死”的新闻了,只不过每次为这个悖逆法理人性的逻辑殉葬的是不同的鲜活生命。12月21日《天府早报》消息: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起惨剧: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

  每每在“撞伤不如撞死”事件发生后,我们总是惯性地检讨人性之恶、制度之憾,冀望于改变“命贱”的司法设计来拯救马路上的行人安全。遗憾的是,“以人为本”的《新交法》也施行了,为什么汽车一旦误伤行人之后还是习惯摇身成为屠刀去赶尽杀绝呢?西谚云"法律必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无论"撞伤"或者"撞死",总是触犯法律的事情,但一旦罪罚不相当,被扭曲的法律判断就会背离法律对生命、财产与权利保护的底线、因为明晃晃的缺憾而客观让渡犯罪升级的空间。

是的,没有一部法律教我们“撞伤不如撞死”,但这个明显悖逆道德底线的"游戏规则"在法律的疆界却收益颇高,这就十分值得我们警醒:基于自律的道德成本在巨大的比较性经济收益和法律收益面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换句话说,当“撞死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总和竟然可能不会超过“撞伤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总和时,“法律”就会被违法者自由裁量,又如何让人去信仰其敬畏生命之"善"?

  在这个问题上,骂法律不完美或者骂司机人性泯灭都是苍白的。

  语言文字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决定了以此为载体的法律永远无法天衣无缝地表达立法意图,加之立法技术水平的制约制,成文法的模糊、歧义是法律普适性的暗伤;而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往往是具有普适性的公共道德,同时也是在国家概念下的最低道德标准,这个标准对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都具有强制约束作用。

这里就带来一个天然的逻辑悖谬--为社会兜底的法律拿什么来为自己的"暗伤"兜底呢?如果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计算赔偿数字,"撞伤"就带有很大的不可预期性,有时很可能比“撞死”赔得多;还可能法律的某些漏洞能为故意“撞死”者提供制度上的豁免权--在这里,我们的法律被简单的逻辑推理和僵化执行力偷换了"正义"的概念。

显然,无论立法者对法律进行了多少次修改和弥合,法律都是落后于时代的;也无论立法者多有预见和技术前瞻,法律都天然存在寻租空间--但,法律之所以值得信仰、能够信仰,不在于其完美,而在于司法实践对法律进行的理想辩护,将"不完美"的法律条文释义为完美的正义护符,去尽力抵达司法实践中的客观正义、客观公平。

譬如,美国的法律从没有一步到位,但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是的,立法是死的,但司法是活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里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真正了解法律正义的不是实际上主持立法的人,而是受法律所调整的人们。

  究竟何以屡现“撞伤不如撞死”?这个问题放在司法语境下来考量,我们一次次发现那些被屡屡颠倒的“法律条文”与“法理原则”的较量。被扭曲的法律不能简单靠“程序补丁”来纠偏,只有司法实践中坚守对法律精神的主张,就没有人胆敢拿“撞伤不如撞死”的事实来动摇我们对法律最初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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