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对保证合同成立方式的理解
fdx2112
fdx2112 Lv.12
2007年01月19日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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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对保证合同成立方式的理解案情:苏州市华锦实业公司(下称华锦公司)以“苏州市工业园区土方回填工程用款”为名,向苏州市中山城市信用社(后改名苏州市城市商业银行城中支行,下称城中支行)借款。1995年9月8日,华锦公司经办人填写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内容:借款金额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13065‰。华锦公司持该合同至苏瑞公司,要求苏瑞公司为其向城中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当时城中支行尚未在该合同上盖章,苏瑞公司即在合同的担保人栏盖章,为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嗣后,华锦公司持苏瑞公司盖章的合同去城中支行,华锦公司与城中支行经协商,将借款期限改为6个月,并在原一式三份的合同上对借款期限进行涂改,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城中支行在一式三份合同上盖了章。城中支行与华锦公司均未将更改借款期限一事告知苏瑞公司,也未将合同交苏瑞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华锦公司未予还款,引起诉讼,城中支行直接起诉苏瑞公司,要求苏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一起案件谈对保证合同成立方式的理解

案情:苏州市华锦实业公司(下称华锦公司)以“苏州市工业园区土方回填工程用款”为名,向苏州市中山城市信用社(后改名苏州市城市商业银行城中支行,下称城中支行)借款。1995年9月8日,华锦公司经办人填写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内容:借款金额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13065‰。华锦公司持该合同至苏瑞公司,要求苏瑞公司为其向城中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当时城中支行尚未在该合同上盖章,苏瑞公司即在合同的担保人栏盖章,为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嗣后,华锦公司持苏瑞公司盖章的合同去城中支行,华锦公司与城中支行经协商,将借款期限改为6个月,并在原一式三份的合同上对借款期限进行涂改,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城中支行在一式三份合同上盖了章。城中支行与华锦公司均未将更改借款期限一事告知苏瑞公司,也未将合同交苏瑞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华锦公司未予还款,引起诉讼,城中支行直接起诉苏瑞公司,要求苏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fdx2112
2007年01月19日 12:01:18
2楼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①苏瑞公司应对华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②苏瑞公司应在原保证的履行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苏瑞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对保证合同成立要件的确认,具体阐述如下: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实践中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三种情形:第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保证合同;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第三、由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一般由保证人出具保函。第一种情形,属于一般的签约过程,只要符合签约的一般要约和承诺即可。就第二、三种情形而言,协议过程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由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分别实施。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事项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债务人自行寻找保证人,由保证人在尚未确定的主合同上盖章表示同意提供担保,或者由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本案即属于以此种方式提供保证。以这种特殊方式提供保证的,判断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应从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要件上去分析。债务人将由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的、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送交债权人,或者由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要求与债权人签约的要约行为,债权人是否对该要约承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而论。如债权人明确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要约的,那么,即可以依债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来确认保证合同成立或不成立。如果保证合同是在主合同中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债权人接到保证人盖章的主合同后,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应视作对保证人要约的承诺,保证合同成立。如未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者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确认原主合同意向条款的,则不构成对保证人要约的承诺。对于保证人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的,笔者认为,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否则,应视作保证合同成立。即债权人受到保函后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依其行为推定其对保函承诺。如债权人在受到保函后不作表示,则构成默示承诺,因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一方负有义务,债权人一方享受权利,适用默示承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从保证合同的特征来看,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诚性合同,但不能理解为只要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为保证的意思表示,就确认保证合同成立,因为保证人的单方行为仅是要约而非承诺,债权人的行为才构成承诺。本案中,保证人苏瑞公司在华锦公司所持的意向性的借款合同上盖章,这是苏瑞公司愿意提供担保的要约行为,华锦公司所持该合同向城中支行借款也是要约行为,主合同尚未签署,城中支行不构成承诺,保证合同尚未成立。此后,城中支行与华锦公司再行协商,就借款合同的期限重新确定为6个月,属于新的意思表示,新的意思表示与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时表达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按照承诺的法律特征分析,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城中支行和华锦公司对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重新约定,涉及到对保证人提供保证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属于新的要约,保证人苏瑞公司并未承诺。因此,对最终成立的为期6个月的借款合同苏瑞公司并无提供保证,苏瑞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的处理还可以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如华锦公司拿到苏瑞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后,华锦公司私自将借款期限进行涂改,将3个月改为6个月,然后与城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苏瑞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不同于上述。首先,保证合同的成立有其独立性,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应附属于主合同。但这仅是保证合同成立后权利义务上的附属。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保证人是否提供保证、在何种范围内、提供何种保证方式,应由保证人为独立的意思表示,不能以债务人意思表示的变更而推定保证人意思表示的变更。其次,要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保证人让债务人向债权人转交保证合同的行为,构成委托代理,债务人私自涂改借款合同意味着对保证合同内容的更改,是越权代理行为,一般情况下应由被代理人即保证人追认,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对未经追认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形: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涂改情况仍签订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债权人在签约时疏于审查具有过失的,因保证人对原合同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仍在原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城中支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管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仍不足以发现合同瑕疵,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华锦公司的行为所表露的意思代表苏瑞公司的意思表示时,则华锦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苏瑞公司就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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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1月22日 17:23:10
3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 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 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 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 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二、有效保 证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4.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后,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 方式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 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 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6.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直接向 保证人求偿。

7.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 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8.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 有约定保证范围或者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

9.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作出该项保证的人,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 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10.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 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 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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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1月22日 17:23:36
4楼
12.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 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 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 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 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13.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向债权受 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被保证人经债权人同意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债务转移给他人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追认的除外。

15.债权人在 保证责任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被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 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的除外。

1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三、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保证人的责任

17.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 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 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人承担。

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 责任。

18.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 担保证,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0.主合同无 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 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 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22.在案件执行过 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五、被保证人破产 后保证人的责任

23.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 偿不足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保证的合同 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 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对经破产程序未受 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5.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 保证人处获偿被保证人即宣告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6.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保证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 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 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 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8.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 限内,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 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29.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七、其他

31.本院以前关于保证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已审结 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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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1月22日 17:32:16
5楼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最高额保证
此案例中的明显是连带保证,只是属于有瑕疵的连带保证行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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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1月22日 17:33:17
6楼
有瑕疵的合同,仅仅对于瑕疵部分无效,其余的部分自始至终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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