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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wei992002
2007年01月07日 08:30:24
来自于规范资料
只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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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wei992002
2007年01月07日 10:51:00
2楼
自己顶一个先,希望今年的收成比去年好,也希望这里能够成为大家了解法律的窗口,大家有冤就过来诉冤,没事就过来学点法律知识,相信对大家会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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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xing_lila
2007年01月07日 10:54:07
3楼
祝我们铁面兄将“法律咨询”版块办出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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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1月07日 10:58:08
4楼
一个人抱腿一个人抢钱,是盗窃还是抢劫?

将被害人双腿抱住抢走现金7400元,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苏三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而该区法院一审却认定为盗窃罪。经江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苏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4月17日上午,苏三伙同他人(在逃)在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路林市场百杂区169号摊位前,由其同伙上前将双手夹货物的金国林双腿抱住,苏三趁机上前将金国林上衣口袋中的现金7400元抢走。
6月6日,江北区检察院以苏三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苏三是趁金国林转移注意力之时盗窃其财物,检察机关指控苏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证据不足,并以盗窃罪判处苏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江北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该院检委会经讨论,于7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提出三点理由:
首先,从作案手段看,明显不具备秘密性。苏三是趁金国林没有防备并且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公然夺取财物,金国林看到了苏三掏钱到逃走的全过程,只是由于当时被苏三同伙控制无法及时阻止,该行为在客观上无秘密可言,显然不符合盗窃罪特征。
其次,从人证的审查判断来看,苏三与抱腿的人实属同伙。金国林的陈述与证人龚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人证实抱腿男子的抱腿行为与苏三的掏钱行为几乎同时发生,两人之间配合默契。在苏三掏钱后,抱腿男子仍抱住金国林双腿不放,有帮助苏三携款逃跑的故意,事后迅速逃离现场可以排除其行为属于意外情况的可能。
最后,从客观方面上来看,苏三明显具有暴力行为。在抢钱过程中,苏三同伙的抱腿行为是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并用于排除其反抗的强制行为,其性质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
宁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关于苏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抗诉意见成立,并依法对该案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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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1月07日 11:15:33
5楼
县长灭门案侦破结果破绽百出 怎让人不生疑

震惊全国、堪称惊天血案的贵州兴仁县长灭门案已于日前告破。警方公布的破案结果称,系刑满释放人员曹辉为劫财而杀人——面对舆论对这一结果如潮的质疑,当地警方称曹辉杀人劫财的痕迹非常明显,但又因“案件尚在审理中”,拒绝公布任何能证明劫财意图的信息。
对于兴仁县长灭门案的迅速告破,没有任何证据和迹象显示警方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曹辉进行了严刑逼供,但从警方对本案的描述过程来判断:疑犯曹辉分明是一只“熊”,而不是那只要找的“兔子”。警方的侦破结果不是一般的疑点重重,而是疑点多得让人瞠目结舌。粗略浏览一下警方描述的过程可发现,一个再缺乏生活经验的人也能找出N个疑问;到网上转一圈会看到,随便一个网友随口总结一下就是十来个疑点。随便列几个疑点:
首先是警方的解释自相矛盾。警方先说曹辉心理素质超出常人,反侦查意识极强,而后面又说“落网后,很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从案件留下的痕迹证据看应不是专业杀手所为”,既然曹辉反侦查意识极强为什么留下那么多线索让警察很快抓住?心里素质超出常人为什么很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名曾到过现场的警察称,从案发现场来看,凶手至少有两人,并且极为残忍——为何最后只有曹辉一人了?
然后是劫财意图。连三岁小孩子都知道,做坏事得找没人的时候,如果真是预谋劫财,为什么要挑选熟人家里人最多的时候,等到身强力壮的县长回家后才下手?如果真是劫财,有必要杀死一家人吗,连未满4岁尚在熟睡中的小孩也残忍地劈死(颅骨全部塌陷)?如果真是劫财,为何胆大到敢选择到一县之长家作案?警方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劫财意图,而民间却传说“现场80万元现金未拿走”,死者亲属也对媒体说:“凶手行凶后只带走了一部电话和几千元钱。”
再看当时的场景。警方称现场发生过搏斗,县长与案犯搏斗时必然喊叫,深夜12点的喊叫其他5人难道听不到,难道听到了会坐以待毙而不呼救,邻居为何未听到呼救?一个人又怎么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飞奔于楼上楼下连杀6人,他是少林武僧还是特工?警方称曹辉是县长夫人的朋友(县长夫人与一个有犯罪前科的混混交朋友就很不合情理),既然是自己的朋友,县长夫人怎么自己不作陪,而留下丈夫在深夜与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聊天?案发日11月27日是星期一,堂堂一县之长在第二天还要上班的情况下怎么会陪一个不速之客东拉西扯到夜里12点?
侦破案件毕竟只是依*证据对犯罪事实进行还原,有一两个无关“本质事实”的疑点并不奇怪,但疑点如此之多、对案件定性如此重要,警方敢以这样的结果示众,在众目睽睽下指“熊”为“兔”,是对死者的侮辱、正义的玩弄和生者的糊弄,也是对常识的挑战和公众智商的侮辱。
这起惊天血案发生后,因为涉及6条人命的灭门之灾,涉及的是一位在任官员、一县之长,并且这位县长抓的又是如此最敏感的煤矿整治工作,这位县长又有着官员-商人-老师的复杂身份——所以给舆论留下了很大的猜想空间。一时间,对其死因猜测四起,有人称是矿主报复,有人称是同事谋杀,有人说是其他原因的买凶杀人(《中国青年报》对此有过详细报道)。对一个涉及在任官员、民间猜测又如此多的案件,警方有责任拿出过硬的、足以排除民间合理怀疑的权威侦破结果来,能经受住舆论最苛刻的质疑。拿出一个疑点如此之多、堪称侦破史上最“豆腐渣”的侦破结果,只能加剧公众的质疑。人们会在佘祥林案的集体记忆下本能地猜测:曹辉到底是谁的替死鬼?是一位财大气粗的矿主,一位后台极硬的官员,还是警方本身的严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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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1月07日 11:28:13
6楼
被无故解聘了
 我有一朋友,在一小规模的私有企业工作,工作之初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三年过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今年11月初厂方口头通知他被解雇了,理由是不服从管理(非常牵强),但是当时没有给出书面通知单.后来在我朋友的坚持下在11月底厂房开出了书面通知单.我朋友被口头通知解雇时还有10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另外还有押金没有退还,厂方通知他在厂方发放10月份工资(他们厂是延后一个月发放工资)时候去领取其工资,在年底去退押金.

  请问各位律师:1、关于工资的发放和押金的退还,厂方的做法是不是有法可依?如果无法可依,那他们是不是违法    了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呢!?

         2、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雇佣方是不是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被雇佣方?!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应该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我朋友又该采取何种途径去寻求解决!?

         3、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即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的,雇佣方是不是可以素边找一理由或者不需要理由就解雇被雇佣方!?什么样的理由才叫正当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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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1月07日 11:29:21
7楼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是和劳动者结算清工资。用人单位收押金是不合法的,应即时退还。

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按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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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ong2000
2007年01月08日 08:42:23
9楼
我不太懂法律,但我可以经常来这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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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冰有个仔
2007年01月08日 08:42:29
10楼
人们想用钞票时,从不看它的发行日期。

——深圳某年轻俊男娶了一个大款老太,面对人们的困惑,他自揭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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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畅想
2007年01月08日 10:27:41
11楼
我是法盲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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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i
2007年01月08日 10:32:53
12楼
法律咨询的贴应该有个针对性啊,关于哪个方面的法律咨询?
建议搞个专门的环保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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