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治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治理。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治理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治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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