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项目施工中造价管理的方法[转]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是通过控制的行为来实现相应的控制目标。由于施工承发包行为不仅涉及承发包双方,还与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各方密切相关,要都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有关各方不同合同的组合,从约束的角度最有效地去实现目标,是比较困难的。最有效的控制方法应当是通过施工承发包及相关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通过对承发包主体行为的控制,最有效、最方便地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
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是通过控制的行为来实现相应的控制目标。由于施工承发包行为不仅涉及承发包双方,还与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各方密切相关,要都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有关各方不同合同的组合,从约束的角度最有效地去实现目标,是比较困难的。最有效的控制方法应当是通过施工承发包及相关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通过对承发包主体行为的控制,最有效、最方便地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
要达到工程造价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有效控制,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施工承发包行为导向控制,它是通过对特定的施工承发包行为的控制达到预控工程造价结果目标的有效方法。这种控制是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形成的施工承发包等合同及相关文件来奠定基础的。因为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最有效地调整、调节合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改变施工求效益重经营轻管理的不良状况,使得在施工阶段的动态造价有效地得以控制。同时做到发包方降低工程造价增加合理利润;承包方减少不必要的管理、重复耗费,目标明确、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施工承包的利润率。
要达到以上目的,涉及的方面是较多的。但就合同控制及合同的管理来说,除对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认识之外,存在缺陷较多的是:其一,对工程签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认识比较模糊、处理茫然;其二,对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整无缺的严密体系;其三,履约保证条款虽然大多上了合同,但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诚信度普遍尚较差。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对施工承发包的行为进行控制,始终成为围绕合同标的,从而使工程造价的控制节点前移。施工承发包等行为的控制涉及方方面面,工程各方的责任行为原则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以设计施工图交底与会审为例,设计施工图交底是通过交底会的形式,由设计方向工程施工的有关各方就设计施工图进一步阐明设计意图。如果设计方未能如期按约完成达到预期的履职效果,将承担其设计方的责任。而图纸会审中,监理方应对图纸中有违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的问题的审核承担履职责任;承包商对施工图纸中应当发现的图纸质量和缺陷问题,而未发现承担过失责任。如果不是这样,在设计问题上责任不明的责任一般均由发包方埋单,那样就难以化解这种履职行为的缺陷和风险,给过程留下隐患、更多的徒劳和失控的造价。
其次是条件约束行为原则。比如一个公平、公正、全面合理的施工发包招标过程所形成的中标标函,要约与承诺所确定的中标标函施工界面条件应当是十分明确的。在双方明确的条件界面情况下,也就明确了“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第三是规范行为原则。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笔者将其定义为:“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是合理(得当)行为原则。不论何种条件状况下,不论是谁的过错责任引起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各方都应当采取合理的行为处置工程施工中的有关事宜。比如监理方(发包人的受托方)发现施工方严重的施工违规行为,应予制止。未作任何制止表示,也未采取制止措施,只是作了对其过程行为没有影响的举证工作,属不当的处置行为。对未采取制止表示和措施引起的后果承担部分后果责任;如果采取了制止表示或措施,施工方不仅承担工期、质量等责任,还要按约承担相应的处罚,其行为自始至终均属不合理行为。
第五是合法行为原则。适合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据此在双方合同中的有效约定所明确的行为。在合法前提下有约定如法,约定优先的行为准则。这一条涉及范围较广,也属必要性行为准则,是必须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