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高规JGJ3-2010的7.2.5条,对于一般剪力墙结构,一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弯矩和剪力要乘以增大系数1.2、1.3,条文说明说是保证底部加强部位出现塑性铰,那么,一级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要不要调整呢?底部加强的部位不是更重要吗?若是不用调整,底部加强部位的设计是不是变的安全性小? 二,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要不要调整呢?高规7.2.6条只要求调整剪力。 2.高规7.2.5条只说一级的非底部加强部位弯矩剪力要调整,二级,三级的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剪力呢?(特一级的3.10.5条有规定),没规定的是不是说不调整?
2.高规7.2.5条只说一级的非底部加强部位弯矩剪力要调整,二级,三级的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剪力呢?(特一级的3.10.5条有规定),没规定的是不是说不调整?
请教下各位大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