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存在多家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于要顾全大局,必须有一方或几方先暂停施工时,那么暂停施工期间是否需要给予施工方签证,假如A方占用了的施工道路,现如今B需要做施工的正式道路,而A方也仅将此路段作为施工通道和材料制作场地,那么此道路属于消防通道,必须要完成,那么是否A方就得先暂停此区域得施工,待此道路完后再交由A方施工,镇对此,在这个问题上,本人有些不理解,特向各位专家请教;1.材料制作场地属于施工场地吗?总监在协调此问题说材料制作场地不是施工场地,A方必须让出该段给B方施工。
假如A方占用了的施工道路,现如今B需要做施工的正式道路,而A方也仅将此路段作为施工通道和材料制作场地,那么此道路属于消防通道,必须要完成,那么是否A方就得先暂停此区域得施工,待此道路完后再交由A方施工,镇对此,在这个问题上,本人有些不理解,特向各位专家请教;
1.材料制作场地属于施工场地吗?总监在协调此问题说材料制作场地不是施工场地,A方必须让出该段给B方施工。
2.如果材料场地属于施工场地,那么当A方提出要求补偿暂停施工费用,是否应给与经济补偿?
3.如果材料场地不属于施工场地,那么当A方提出要求补偿暂停施工费用,是否应给与经济补偿?
我个人认为材料制作包括堆放场地等等都应该属于施工场地,既然要求A方暂停施工,那么就应该给与A方补偿费用,但我后来一想,A方占用的是道路,不管如何布置,都不应该占用道路区域,这样解释也可以不给A方材料场地周转费用和暂停施工的补偿费用。
以上个人理解,不知正确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