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高层住宅,消防水箱不满足7m水柱,是否要设增压稳压装置。对于这个问题,高规7.4.6条为强制性条文,指出高层建筑消防水箱不满足7m(15m)水柱的要设增压稳压装置,但其条文是明确指出,一类高层(住宅除外)才有此要求。如何执行,请大家谈一下看法。 我的理解是,条文说明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原则性的条文的细化,只要规范与条文说明不矛盾,条文说明可以做为设计的依据。但实际上,现在的多数设计只要是高层,压力不足均来个增压,且有些多层建筑也设置了增压装置,是否合理,请各位同行发表高见。
对于这个问题,高规7.4.6条为强制性条文,指出高层建筑消防水箱不满足7m(15m)水柱的要设增压稳压装置,但其条文是明确指出,一类高层(住宅除外)才有此要求。
如何执行,请大家谈一下看法。
我的理解是,条文说明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原则性的条文的细化,只要规范与条文说明不矛盾,条文说明可以做为设计的依据。但实际上,现在的多数设计只要是高层,压力不足均来个增压,且有些多层建筑也设置了增压装置,是否合理,请各位同行发表高见。
另外,对于住宅,特别是每电梯两户的单元式住宅,是否有必要将消火栓管网在顶上连成环状况?
我这次做的一个12层的住宅,上面未成环,消防水箱未设增压稳压装置,北京市消防局没提出意见,而审图的人认为最好成环,且应设增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