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的↓、へ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在2010.7.1号实行,而执行了14年的GB50052-95也终于要寿终正寝了。新老规范里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我做了一些比照: 异同之处:不同:1. 章节的区别; 老规范共六章,新规范共七章。即老规范的附录一,在新规范中升格为 “术语”一章。 2. 老规范的第一章的第1.0.2 条中,适用于“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在新规范1.0.2 中取消了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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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在2010.7.1号实行,而执行了14年的GB50052-95也终于要寿终正寝了。
新老规范里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我做了一些比照:
异同之处:
不同:1. 章节的区别;
老规范共六章,新规范共七章。即老规范的附录一,在新规范中升格为 “术语”一章。
2. 老规范的第一章的第1.0.2 条中,适用于“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在新规范1.0.2 中取消了这一限制。
3. 在新规范中增加了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老规范的名词解释中,共9 个名称“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急电源,电压偏差,逆调压方式,电压波动,电压闪变,不对称度,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基本无功功率”。
新规范 的术语中,共12 个名称“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双重电源,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备用电源,分布式电源,逆调压方式,基本无功功率,隔离电器,TN 系统,TT 系统,IT 系统”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双重电源、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备用电源的概念
5. 新规范 的负荷分级的表述上,进行了精练和删节。详见新规范3.0.1 和老规范的第2.0.1 条。
6. 两路电源=新规范的双重电源,详见新规范3.0.2 ,3.0.3 和老规范的第2.0.2 条。
7. 新规范中,对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进行了简化表述。详见新规范3.0.6 和老规范的第2.0.5 条。
取消了“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的表述。
8. 新规范中,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进行了简化表述。详见新规范3.0.7 和老规范的第2.0.6 条。
取消了“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 的二级负荷。” 的表述。
9. 新规范中增加了3.0.8 。
10. 新规范中增加了3.0.9 。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11. 新规范的4.0.2 中,较老规范的第3.0.2 条增加了“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12. 新规范中,没有出现老规范的第3.0.5 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13. 新规范的4.0.8 中,较老规范的第3.0.9 条的区别,在于“低压配电电压”与“220/380V 配电电压”
14. 新规范的5.0.2 ,较老规范的第4.0.2 条增加了“工矿亦可采用660V ;当安全需要时,采用小于50V 电压。”
15. 新规范的增加了5.0.9 、5.0.10 、5.0.12 和5.0.14
16. 冲击性负荷=新规范的波动负荷,详见新规范5.0.11 和老规范的第4.0.10 条。
新规范的增加了“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
17. 新规范的5.0.15 中,较老规范的第4.0.12 条的区别,在于“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 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 时,可采用220V 单相供电;大于60A 时,宜以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与“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 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 时,可采用220V 单相供电;大于30A 时,宜以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18. 新规范中6.0.1 和6.0.2 对老规范的第5.0.1 条和第5.0.2 条进行了删减
删减了第5.0.1 条的“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删减了第5.0.2 条的“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19. 新规范中增加了5.0.3 。
20. 新规范中6.0.5 和6.0.6 较老规范的第5.0.4 条,明确了计算公式
21. 新规范的7.0.2 和7.0.3 中,较老规范的第6.0.2 条和第6.0.3 条的区别,在于“建筑物”与“车间或建筑物”
22. 新规范的7.0.5 较老规范的第6.0.5 条增加了“在多层建筑物内,由总配电箱至楼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式配电;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楼层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23 新规范的第3.0.1 、3.0.2 、3.0.3 、3.0.9 、4.0.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重点
1.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双重电源、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备用电源的概念;
2. 新规范的第3.0.1 的条文解释中出现了这样重要的表述:
“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占大多数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一级负荷;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在确定一个区域的负荷特性时,应分别统计特别重要负荷,一、二、三级负荷的数量和容量,并研究在电源出现故障时需向该区域保证供电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