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某个属于二类高层建筑的办公楼工程(外地的工程,面积约6千平米,有地下停车场,3层以上仅700平米每层,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遇到了有关是否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争论:审图公司(外地的审图公司)方面的摆出来的条文: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审图公司(外地的审图公司)方面的摆出来的条文: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院的审图的是按9.4.3的条文来判断: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工程并不符合9.4.3里所提到的条件,也就是不用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鉴于4.1.5条中明确指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中的本规定是指电气方面的规定,也就是9.4.3条,该条中的附注中又明确指出“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前面的4.1.5.3又是“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两条是不是有矛盾,到底以那一条为准?还是可做可不做?
我的意见是应该做,但按照本院审图的意见,设计的时候没有做到。现在是审图公司提出了这个问题,而本院的办公楼也是类似的情况(二类高层,8层处有一大会议室),但已经投入使用,也没有做自动报警系统,是不是地方上存在有差异?还是看消防队的意见?
希望有过该方面设计经验和审图经验的高手解答我心中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