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谈:高层公共建筑住宅层外走廊需不需要设喷淋?
hkgps
hkgps Lv.2
2006年06月13日 1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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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规05年修订版,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 公共活动用房;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 自动扶梯底部;7.6.3.4 可燃物品库房。[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为了贯彻建筑防火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初期火灾的早期控火能力,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根据高规05年修订版,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为了贯彻建筑防火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初期火灾的早期控火能力,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

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公共活动用房;
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4.可燃物品库房。


现在有一栋48m高商住楼,一至三层商场,四至十五层住宅,那么,住宅的公用部分(电梯前室、走廊)要不要设喷淋?
7.6.3.2 的走道包不包括住宅层部分的走道?还是仅指公共层的走道?住宅层高一般3.00m,公用部分(电梯前室、走廊)如设喷淋,吊顶会很低,一出电梯和房门会感到压抑,也增加造价,有没有必要?高规05版应该规定更清楚一些!



附:
本人在高规05版修订之前根据01版发表的一篇论文部分内容:
单元式高层住宅消火栓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7.4.2条规定:“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近年大量兴建的高层、小高层条形单元式住宅,按照该条文,既要保证“消火栓布置同层相邻”,又非“塔式住宅”,就必须在每单元电梯与楼梯间设两根竖管,设两个消火栓。笔者认为该条文有两点值得商榷:1.就高层单元式住宅而言,每层每单元户数为两户甚至一户,单元内面积及公用面积均较塔式住宅为小,楼梯与电梯间前室更紧凑(往往每单元仅设一座电梯,电梯前室一面通楼梯,两边为入户门),设两根竖管较塔式住宅更为困难;2.按照“建规”第8.4.1条,需设消防给水的单元式住宅(纯住宅)为八层,塔式住宅为七层,可见,单元式住宅较塔式住宅的消防设置尺度上要求为“宽”。因此,本人建议在“高规”重新修订时,将第7.4.2条“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改为“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单元式住宅”,允许高层单元式住宅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附:高规05年修订版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OO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三如下)
三、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且各单元之间的墙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其火灾危险性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基本一样。因此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同样允许只设一条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且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到达最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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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gps
2006年06月13日 12:14:02
2楼
现在有一栋48m高商住楼,一至三层商场,四至十五层住宅,那么,住宅的公用部分(电梯前室、走廊)要不要设喷淋?
7.6.3.2 的走道包不包括住宅层部分的走道?还是仅指公共层的走道?住宅层高一般3.00m,公用部分(电梯前室、走廊)如设喷淋,吊顶会很低,一出电梯和房门会感到压抑,也增加造价,有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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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gps
2006年06月13日 12:27:28
3楼
没注意看有一篇精华帖已在议论,
http://co.163.com/forum/content/1666_29413_1.htm
一类高层商住走道是否要设自动喷淋


不过,05版高规详细指出: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
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公共活动用房;”

那么,针对以上问题,需设喷淋部位是不是只指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的营业厅与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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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
2006年06月13日 14:09:43
4楼
明确的回复你,普通住宅的走道部分不需要设置自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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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gps
2006年06月13日 16:32:11
5楼
楼上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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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gps
2006年06月15日 00:38:22
6楼
没人给出好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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